2006年 第 5 期
总第 40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析

作  者
史敏

作者单位
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摘  要
      一、新准则的主要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新准则第二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新准则主要规范三类投资性房地产:①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②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③已出租的建筑物。新准则也明确规定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自用房地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其核算由《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范。作为存货的房地产,符合存货的定义(即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范。另外,由建造合同形成的“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