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1 期
总第 41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计税工资制度下企业工资支出的纳税调整

作  者
刘承智

作者单位
湖南邵阳学院

摘  要
      一、企业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思路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结合企业工资支出来看,应在纳税年度当期确认并扣除的工资支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淤企业工资支出应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于企业发生的工资支出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盂企业当期可扣除的工资支出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结合计税工资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从工资支出的性质来看,并非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支出都允许在税前扣除,只有影响年度会计利润的工资支出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从工资支出的数额来看,超过税法规定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对企业工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时,应先确认影响年度会计利润的工资支出,再确认影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工资总额,最后根据两者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