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5 期
总第 567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谈担保企业准备金提取政策的变化

作  者
李新芳 满丽珍

作者单位
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100037

摘  要

      【摘要】2010年3月,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担保企业成本重头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额度由原来“不超过”变为“不低于”的规定,对担保企业的利润影响巨大。本文从历年担保企业准备金的提取依据、具体提取情况以及实行新办法后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等几方面,说明担保准备金提取比例应适度降低,计提比例的区间范围应适当加大,以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担保企业   风险准备金   风险补偿

   2010年3月,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并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通过规定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审慎的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要求,为整个担保行业走上依法规范经营和良性发展轨道奠定了基础。目前全国共有各类担保机构万余家,其资本构成、经营方式、发展阶段等千差万别,因此做好有针对性的监管工作显得非常重要。本文拟从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完善方面提些建议。
  一、担保企业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依据
  1. 2001年1月,财政部发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财金[2001]77号),对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担保机构)的机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由于2005年以前担保机构大多为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因此,应该说该《管理办法》对整个担保行业起到了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