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8 期
总第 48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企业会计准则下期货套期的确认和计量

作  者
张明捷

作者单位
江苏金坛市人事局

摘  要
   期货核算,包括期货的套期和套利。期货属衍生工具范畴,按规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期货公允价值变动时其账面价值与存出保证金应随之消长,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操作时无法同时调整存出保证金和期货的账面价值。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增设属共同类的“金融工具结算”科目,这样既能及时反映期货合约的价值变动,也能及时反映持仓企业存出保证金的实际余额。以下以期货合约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为例,介绍期货套期的确认和计量。
  一、期货套期的初始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应用套期会计方法的前提是指定套期关系。企业采用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一般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代理立仓。指定套期关系后的具体账务处理是:①确认套期:将买入期货合约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即按买入期货合约的价格,借记“套期工具——买入期货合约”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贷记“金融工具结算”科目;将卖出期货合约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即按卖出期货合约的价格,借记“金融工具结算”科目,贷记“套期工具——卖出期货合约”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②支付保证金和相关税费:按支付的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按支付的手续费等,借记“套期损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③确认被套期项目:按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借记“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如果被套期项目为预期购买交易、预期销售交易,或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则初始价值为0,不作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