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20期)
财务·会计
从风险防控视角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以蚂蚁金服互联网金融产品为例

作  者
韩 丹1(副教授),黄 力2(教授)

作者单位
1.海口经济学院经济贸易学院,海口570203;2.广西科技大学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广西柳州545006

摘  要

    【摘要】当前,我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加强了监控。在此背景下,我国企业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也应当强调对风险的防控。加强风险防控、注重信息披露和经济实质,是企业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会计处理应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以蚂蚁金服互联网金融产品为例,以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为会计主体,对投融资活动和日常运营活动中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会计核算进行了分析讨论,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和新思路,以期对相关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会计处理;P2P;蚂蚁金服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20-0038-4一、引言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简称《指导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形态划分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指导意见》颁布后,中国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加强了监控。关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会计处理领域的研究,吴冬才在《企业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一文中对网络平台结算业务会计核算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但本文认为其研究中部分观点值得进一步商酌。在现今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常发生兑付危机的环境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强调对风险问题的披露,以及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背后经济实质的反映。
为此,本文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视角下,以阿里巴巴集团下的蚂蚁金融服务集团(简称“蚂蚁金服”)推出的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产品为例,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进一步分析讨论,以期对互联网金融业务会计核算有更深入的理解。同时,结合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投资业务、融资业务和日常运营业务这三个方面来分析互联网金融业务会计处理,从风险防控的视角挖掘业务背后的经济实质,进而探讨科学规范的会计处理方式。
蚂蚁金服是阿里巴巴集团的子公司,其主要业务有支付宝、余额宝、招财宝、蚂蚁小贷、蚂蚁达客等,业务面涉及货币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信托、P2P、风险投资、互联网信贷业务等多种互联网金融产品,业务类型很全面。蚂蚁金服可以说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品类最全面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对其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研究,有着代表性的研究意义。
二、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1. 货币基金投资。蚂蚁金服推出的余额宝业务定位于易于变现的活期理财,但并不必然等同于货币基金,其本质是购买货币基金的一个渠道,对接的是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因此,从本质上看,余额宝是互联网金融中的渠道产品,像微信中的理财通就对接了多款货币基金。企业在进行余额宝购买活动的会计处理时,应反映出其购买货币基金这一经济实质。
本文认为,企业有必要设置三级科目来反映其购买余额宝业务的经济实质,会计处理如下(假设企业通过支付宝购买余额宝):
借: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宝——货币基金(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如果企业是通过银行存款来购买余额宝,则应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 债权类投资(P2P类投资)。蚂蚁金服的招财宝业务主要集合了债权类投资,如企业债投资、个人债投资,甚至会有信托类的高息债权类投资。同余额宝一样,招财宝本质也是一种购买债权类金融产品的渠道,但其经营模式是平台化运作。对于个人债权、企业债权的投资而言,招财宝类似于P2P平台运作模式,为投资者提供平台中介服务,但是招财宝比一般P2P平台风险防控体系更规范、严格,利率也比P2P行业平均利率低。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P2P平台只能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和提供增信服务,因此类似于P2P平台运作模式的招财宝是购买债权类理财产品的一种渠道。
为提高企业互联网金融业务会计核算的明晰程度,企业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时应当写明至二级明细科目甚至三级明细科目,这样有利于企业管理层及时了解企业在哪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购买了哪些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不仅包括最终投资项目本身的风险,还包括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的欺诈、跑路、资金链断裂等风险。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有必要注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名称、投资项目的名称及其经济实质,这使得企业管理层对自身拥有的金融资产的风险收益率有较清晰、直观的认识,以便及时进行风控管理。
(1)初始确认。按照2014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债权类理财产品的收益回报明确或可确定、到期日固定,且投资方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所以应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通过支付宝购买招财宝中的债权型理财产品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招财宝——企业债(×××编号)[或个人债(×××编号)]
     贷: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宝(或支付宝)
(2)投资收益的确认。持有至到期投资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收益并确定摊余成本,假设招财宝理财产品是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另外,由于目前招财宝中的理财产品不涉及折溢价问题,资产负债表日计算收益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利息——招财宝——企业债(×××编号)[或个人债(×××编号)]
     贷:投资收益——招财宝——企业债(×××编号)[或个人债(×××编号)]
到期一次收回本金和利息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宝(或支付宝)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招财宝——企业债(×××编号)[或个人债(×××编号)]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利息——招财宝——企业债(×××编号)[或个人债(×××编号)]
(3)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招财宝中的理财产品一般采用约定收益率,所以本金和利息收入往往稳定且可预期,到目前为止,招财宝还没有发生理财产品违约、亏损等问题,会计处理尚不必考虑资产减值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招财宝理财产品一定不会发生亏损、违约等资产减值问题,实际上P2P等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风险较高。例如,近期e租宝非法集资案件中,e租宝管理层通过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并且挪用款项,导致约90万名投资人的资金被占用,涉案金额达到500余亿元。这次互联网金融诈骗案件使得我国P2P行业信誉受到了重创,社会民众突然意识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问题不容忽视。
因此,按照会计理论中的谨慎性原则,企业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尤其是对P2P理财产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e租宝非法集资案件为例,A企业购买了e租宝推出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50万元,之后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到e租宝平台从一开始就是一场骗局。公安部门正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审判,并核实投资者投资和损失情况,全力追缴涉案资产,并开展涉案资产处置工作。A企业财务人员认识到这笔投资发生亏损是不可避免的,符合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条件。根据工作经验,A企业估计通过申请款项赔偿、诉讼等手段,能收回金额仅为30万元,预估损失额为20万元,于是A企业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e租宝金融理财产品——×××融资租赁项目    2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e租宝金融理财产品——×××融资租赁项目    20  
企业招财宝中的债权类理财产品可以提前变现,但是由于招财宝平台要扣除一部分手续费,企业会因此损失一部分利息,如果持有期较短的话,企业甚至有可能损失部分本金。
例如,A企业购买了5万元的招财宝债权类理财产品(企业债),约定年化收益率为6%,由于资金链问题,需要提前赎回,所以于购买日半年后提前赎回。根据招财宝的赎回规则,经招财宝计算,扣除500元的服务费,最终可赎回金额为:本金5万元,利息0.25万元(5×6%-0.05),会计处理如下: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利息——招财宝——企业债(×××编号) 0.25     
     贷:投资收益——招财宝——企业债(×××编号)
  0.25  
借: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宝(或支付宝)  5.25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招财宝——企业债(×××编号)  5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利息——招财宝——企业债(×××编号) 0.25  
如果赎回时间较短,可能存在招财宝投资理财亏损问题,经招财宝计算,提前赎回低于购买成本时,应确认亏损,会计分录如下:借:投资收益——招财宝——企业债(×××编号)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招财宝——企业债(×××编号)
借: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宝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招财宝——企业债(×××编号)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招财宝——企业债(×××编号)
本文认为,由于持有时间太短,招财宝理财产品未产生利息,企业可以通过“利息调整”这个二级科目来体现由于过早赎回而导致的手续费损失。
3. 基金类投资。蚂蚁金服还推出了蚂蚁聚宝这一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该平台上,企业可以实现余额宝、招财宝、基金等理财平台的交易,其中基金项目包括基金投资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如股票类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投资黄金类基金等。购买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与线下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实质是一样的,只是购买渠道不同而已,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处理如下:
(1)通过蚂蚁聚宝购买基金时(假设使用支付宝账户支付价款):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蚂蚁聚宝——×××基金
     贷: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宝(或支付宝)
(2)支付相关交易费用时:
借:投资收益——蚂蚁聚宝——×××基金
     贷: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宝(或支付宝)
(3)期末计算变动损益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蚂蚁聚宝——×××基金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蚂蚁聚宝——×××基金
(4)出售该基金并确认投资收益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宝(或支付宝)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蚂蚁聚宝——×××基金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蚂蚁聚宝——×××基金
     贷:投资收益——蚂蚁聚宝——×××基金 
三、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1. 网络借贷。蚂蚁金服向小微企业提供了互联网金融贷款业务,即蚂蚁小贷业务,企业可以在支付宝平台上通过蚂蚁小贷申请互联网金融借款,蚂蚁小贷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通过支付宝平台将贷款资金转入企业账户。蚂蚁小贷业务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获得贷款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或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蚂蚁小贷贷款服务费
     贷:其他应付款——蚂蚁小贷借款
(2)企业按期偿还贷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蚂蚁小贷借款
     财务费用——蚁小贷借款利息偿还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或银行存款)
2. 众筹业务。2015年8月,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对股权众筹融资重新进行了界定,指出股权众筹融资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目前我国众筹业务一般对投资者的回报并不是金钱,而是未来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众筹业务中,众筹平台将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目前,我国财经类法律法规限制众筹业务中的投资者成为所投资企业的股东,而由于众筹业务缺乏返本付息的合同约束,具有较大风险性,企业也不能将投资者看作债权人来进行会计处理。本文认为众筹模式融资业务的实质与债务重组类似,只不过众筹模式融资业务相当于是“预先设计好”的以产品服务偿还债务的债务重组方案。由于风险的存在,对于开展众筹融资业务的债务人来说,是存在将偿还众筹融资的产品、服务,以低于其预期公允价值的价格向投资者返现的可能性的。
例如,2015年1月,英国Torquing公司开展众筹融资业务,众筹中共有12075名投资者,一共筹得233万英镑,并承诺从2015年7月开始向众筹投资者交付无人机。但是由于产品失败,达不到预定标准,且资金链出现了问题,Torquing公司破产,终止了对产品的研发,这导致来自68个国家的17000名众筹投资者的投资全部打了水漂。从众筹投资者角度来看,从开展众筹融资业务的债务人的产品、服务可能严重低于预期公允价值,所以众筹业务是有风险的,而众筹投资者是知晓其风险性的。其风险性使得众筹业务的本质其实与债务重组一样,债权人不得不接受价值低于预期公允价值的产品、服务,只不过这种处理结果是事先所预知的。众筹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通过支付宝众筹融资平台取得众筹融资款项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淘宝众筹
     财务费用——淘宝众筹平台手续费
     贷:长期应付款——淘宝众筹
(2)企业以产品、服务回报众筹投资者时:
借:长期应付款——淘宝众筹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淘宝众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是企业提供给众筹投资者产品、服务的公允价值与其事先约定好价格之间的差额。当然,产品、服务真正投放到市场时,可能发生销售不理想,企业不得不持续降价的状况,而真实的、经过市场检验的公允价值是有可能低于原先预期的公允价值的,甚至低于众筹业务中事先约定好的价格。但是从企业发布众筹业务的管理者意图来看,企业都是以低于预期公允价值的价格来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服务的。
如果产品、服务投放市场时,企业发现真实公允价值与众筹业务中事先约定好的价格相比,不仅低于后者,且差别较大,那么需要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整众筹融资回报投资者时的会计处理,调整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付款——淘宝众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淘宝众筹
3. 吸收风险投资。蚂蚁金服于2015年11月推出了蚂蚁达客这一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蚂蚁达客平台上,企业可以开展风险融资业务,其本质与线下吸收风险投资相似,但是区别在于,企业通过蚂蚁达客平台吸收风险投资时,需按融资额的一定比例向平台支付手续费。企业通过蚂蚁达客平台开展风险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蚂蚁达客平台服务费
     贷:股本——蚂蚁达客融资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蚂蚁达客融资(第×轮融资)
四、运营类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经常会在电商平台上开展一些与线下优惠活动类似的折扣活动,例如网售产品好评返现、评论返现、折扣券、奖励积分等优惠活动。这些优惠折扣活动,与线下类似经济活动的会计处理其实是一样的,只需在二级科目上注明在某电商平台或某社交平台上开展的优惠活动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企业在互联网电商平台上开展的优惠活动、折扣活动等,实际上带有很明显的营销性质。例如客户的好评,一般都在商品页面上共同展示;奖励积分、折扣券等活动要求客户转发到社交平台上才能获得优惠,这实质上是企业在开展营销活动,而不是财务活动,相关成本开支理应计入销售费用。以淘宝网为销售平台,以好评返现活动为例,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淘宝好评返现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
又如,企业在电商平台展示优惠券,当客户领取并发生购买行为时,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存款
     销售费用——淘宝优惠券
     贷:销售收入——淘宝销售
五、结语
在新规背景下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以加强风险防控为原则,细化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时注明相关的财务信息,提高信息查询效率和质量,便于企业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相关情况进行分析,进而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防控水平。本文建议,企业在编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会计分录时应将科目细化到三级科目,并注明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的具体平台和渠道。
此外,企业会计人员也应了解互联网金融业务背后的经济实质,针对业务背后的经济实质编制相关会计分录。会计人员不能被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业务形式所迷惑,要深入分析其背后的经济实质,以做出科学、规范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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