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2 期
总第 49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试析职工解职补偿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  者
李伟毅

作者单位
山东财政学院

摘  要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会遇到辞退职工的情况,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纳税处理不相同。
  一、辞退职工补偿费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的职工薪酬包括:①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②职工福利费;③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④住房公积金;⑤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⑥非货币性福利;⑦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⑧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因此,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出;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