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9 期
总第 551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我国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点评

作  者
李 颖 王尤贵

作者单位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北京 100093 北京中兴新世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 100089

摘  要
  一、我国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每月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对员工的各种工资、薪金所得必须合并计算。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可见,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类似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将降低税率,从而减轻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