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7 期
总第 683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借鉴
企业投资筹资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比较

作  者
郑振华

作者单位
(上饶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江西上饶 334000)

摘  要

      【摘要】企业在购入金融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以及筹资过程中会发生相应的交易费用,其会计处理方法较为复杂,本文对此进行相应的总结和辨析。
【关键词】交易费用   投资   筹资

本文中的“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主要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的手续费、佣金、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等。交易费用的发生主要缘于两种情况:一是在投资过程中发生,如投资形成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二是在筹资过程中发生,如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
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费用化,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二种是资本化,于发生时计入相关金融资产或负债的成本;第三种是冲减资本公积。本文拟对不同情况下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作些归纳,并进行适当辨析,其中的一些观点可能存在着争议,可以商榷。
一、金融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交易费用的处理比较
1. 交易性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接借记“投资收益”账户。对该处理方式可以理解为,企业以交易为目的投资,一般存在着投资期限短、交易频繁、交易费用相比投资成本微不足道等特点,为了核算方便,故在其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投资收益,而不计入投资成本。
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中支付的交易费用采用资本化处理方式,作为投资成本的一部分,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
3. 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中支付的交易费用采用资本化处理方式,作为投资成本的一部分,于发生时直接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交易费用的处理比较
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相关的交易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为什么交易费用不计入投资成本呢?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相关的投资处理遵循权益结合法的合并理论,权益结合法合并理论认为,由于参与合并的双方受某一方共同控制,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的股权交易很难认定为公平交易。当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投资时,其支付的相关款项并没有反映其实际投资成本,双方之间的合并也只是双方权益的简单结合,因此,当投资方进行投资处理时,“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仅作为双方权益结合的一个纽带,只反映投资方占有被投资方净资产份额的信息,并不反映投资者发生的投资成本。
正如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即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只是反映投资方占有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可见,如果把交易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金额的话,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信息含义就会发生扭曲。
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交易费用,其处理方法经历过变更。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但是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要求将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而不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此种处理方法的变更原因也应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信息含义入手理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

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依据会计准则的文字描述分析,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金额体现的是投资成本的信息。以此逻辑,交易费用作为获得股权的必要成本,是投资成本的一部分,应当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金额。
但是可举例说明交易费用资本化后的经济后果。例如,甲公司出资900万元投资乙公司,取得乙公司80%股权,构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另外,甲公司为此笔投资发生相关交易费用10万元,合并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 000万元。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等于出资额与交易费用之和,合计910万元。投资成本与占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部分作为合并商誉。合并商誉为110万元(910-1 000×80%)。如此处理导致10万元交易费用构成了合并商誉的一部分,演变成甲公司为购买乙公司商誉而支付的金额。显然,该逻辑是理解不通的。因此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交易费用不能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中,从另外一个侧面体现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金额并不能实际反映投资成本的信息(下文详述)。
3. 联营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规定,在联营或合营企业类型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应计入其初始投资成本,即会计准则要求对相关交易费用资本化。
但笔者认为,联营或合营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也应计入当期损益。这可以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逻辑关系出发辨析。
(1)对联营或合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初始计量时,其初始投资成本按会计准则规定: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这样处理的原因,笔者认为是确保“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能够反映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信息。下面利用一种简单的购买模型来反映此种处理。比如企业花100万元购买了一项固定资产,市场上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90万元,企业之所以会以多出10万元的价格去购买,可能是因为该固定资产对企业来说包含了潜在的价值,该固定资产的潜在价值通过企业的购买体现出来了。因此如果把这潜在的价值显示出来,该固定资产实际价值应当为100万元,因此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 100万元;贷:银行存款100万元。以此类推,从投资角度而言,换入的资产不是固定资产,而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投资方净资产份额。会计分录即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00万元;贷:银行存款100万元。可见,此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户便是反映了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信息。
反之,如果上述资料中将购买价换成8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仍为90万元,此时企业之所以能以低于公允价值10万元的价格成交,可能是因为固定资产有一些潜在的对销售方不利的因素存在,销售方愿意低价出售,对购买方来说是一项廉价购买利得,此种低价购买不能因此减少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所以换入的固定资产仍得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会计分录即为:借:固定资产90万元;贷:银行存款80万元,营业外收入10万元。以此类推,从投资角度而言,换入的资产不是固定资产,而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投资方净资产份额,会计分录即为:借:长期股权投资90万元;贷:银行存款80万元,营业外收入10万元。通过此种比较解释后,笔者认为,在会计准则所说的初始计量的两种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始终反映了占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信息。
(2)在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权益法核算,权益法的核算要点就是“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要随着占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变动而变动,同时相应确认投资收益。权益法核算的背景是当投资企业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联营或合营企业不纳入合并范围。投资方在联营或合营企业中享有的净资产份额的信息就通过“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来体现,因被投资方净资产变化而产生的投资亏损或收益通过投资收益来反映。
综上所述,联营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作用本质是,不管在初始计量还是后续计量时,要始终反映占有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如果把初始投资时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投资成本,就像购入原材料或固定资产时相关的采购费用计入购买成本一样,会给人一种错觉,即长期股权投资反映的是投资成本,会计信息会因此产生一定的失真。
(3)在前述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其交易费用的处理也同样可按此原理再解释。本世纪初,国际会计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即对子公司的投资)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也是采用权益法的,只是后来采用成本法处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政策变更的解释是:“尽管权益法可能为使用者提供一些损益的信息,类似于通过合并得到的信息,但理事会注意到,这些信息已反映在投资者的经济主体财务报表中并且不需要向其单独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对于单独报表来说,重点应集中在投资资产的业绩反映上。IASB的结论是,采用成本法编制的单独财务报表具有相关性”。但是虽然平时会计处理时采用成本法,但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仍要按权益法进行调整。特别是2013年12月2日,IASB官网发布了有关建议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 27)的征求意见稿。原因是某些地区或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应采用权益法计量对子公司投资,导致此类地区的公司需要编制两套财务报表以同时满足IAS 27和当地法律的要求。因此IASB建议对IAS 27做出变更,即在类似地区的企业,在单独财务报表中核算企业在子公司投资时,允许将权益法作为一项选择。
三、筹资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的处理比较
1. 股票等权益性证券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股票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发行股票而直接发生的;一种为发行股票而间接发生的。
上市公司为发行股票等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交易费用,应自发行溢价收入(资本公积)中扣除,在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发行股票等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与发行股票没有直接关系,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 债券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债券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采用资本化处理方式,调减应付债券的初始入账金额。这是因为应付债券初始入账金额应当以债券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入账,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未来现金流量按实际利率折现的金额,该实际利率是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后恰好等于发行时实收发行净款(实际收到的发行款扣减交易费用再加上发行期间冻结的利息收入)的折现率。因此,应付债券发行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作为实收发行款的减项,应当冲减应付债券的初始入账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发行债券或股票所得可能用于再投资,比如企业以定向发行股票方式换取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此时会混淆股票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和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则一定要注意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交易费用应按发行过程处理,与投资有关的费用则按投资过程的交易费用处理。
主要参考文献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