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3 期
总第 665 期
财会月刊(上)
案例分析
南方食品发放股东黑芝麻礼盒的会计确认

作  者
王晓华1 补国苗1 李 红2

作者单位
(1. 河北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河北邯郸 056038 2. 河北工程大学财务处 河北邯郸 056038)

摘  要

      【摘要】针对近期南方食品面向股东发放黑芝麻礼盒的公告所引起的争议,本文在该事件为促销行为还是股利发放行为的不同性质认定基础上,通过其会计核算中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差异的比较,探讨黑芝麻礼盒作为财产股利进行确认的设想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黑芝麻礼盒   会计确认   财产股利

      2013年4月3日,上市公司南方食品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其中:董事会同意在公司股东中开展新产品品尝活动,具体为:在指定的股权登记日时登记在册的股东(除最大股东外),每持有公司1 000股的股份将发放一礼盒。这是中国股市中出现的面向股东发放非股票、非现金资产的第一起事件,之后4月12日量子高科公告将向股东赠送龟苓膏产品,示范效应显现。由此对于该类事件的性质认定也成为一大热点。本文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分析这一事件的影响,尝试探讨财产股利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一、黑芝麻礼盒发放的会计确认  
目前学者们对这一公告内容的实质存在一定的分歧,对这一事件究竟是企业的促销行为还是面向股东派发股利的行为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企业促销行为。他们认为其向股东发放新产品是开展新产品的品尝活动,由于这一事件的特殊性,在市场和社会上都引起了一定的舆论关注度,其促销宣传的目的性十分明显,因此这一事件在会计上应判定为促销赠送,按销售费用来确认。但是事件当中的两个主体(公司和股东)间不存在交易对价的问题,且按销售费用全额计入当期损益对利润表的调节作用较大。
也有学者认为,这是派发股利的行为。因为其面向的受众是特定人群——股东,发放的标的物是公司的流动资产——产成品,可以认为是以企业的资产向股东发放红利,是公司对股东投资的一种回报。但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用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不存在非现金的实物股利,所以从制度上认定是存在障碍的。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中尚没有可以对黑芝麻礼盒事件进行确认的直接规定,每一种观点又都能反映该事件的部分特征,因此下文基于两种观点对其计量和报告来进行比较,进而探寻对该事件进行会计确认的最佳思路。
二、黑芝麻礼盒发放的会计计量
将黑芝麻礼盒的发放确认为促销行为或派发股利行为,两者分别属于税法中认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的第八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和第六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情况。
如按促销行为认定,则应将无偿转让的资产货物成本与核定计征的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合并计入销售费用中,并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
如按派发股利认定,应付股利的金额应为发放黑芝麻礼盒不含税出厂价和核定计征的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之和,在宣布日减记利润分配。在股利发放日分别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并在期末结转本年利润。

 

 

 

 

 

 

 

 

 

      从表1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会计计量的内容是有差异的,尤其是损益类账户的计量结果差异最大。但两种计量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交所得税是相同的。增值税均需以企业同商品不含税出厂销售价为基数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所得税均需以该商品的公允价值与成本的差额为基数影响所得税。
三、黑芝麻礼盒发放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除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信息披露存在差异外,我们重点分析对主要会计报表中具体数据的影响。

 

 

 

 

 

 

 

从表2可以看出,黑芝麻礼盒的不同确认,对资产负债表而言,报告结果没有差异,仅在未分配利润减少值的来源上存在区别,促销行为下来源于当期损益的直接确认,派发股利下来源于当期损益和净利润分配的共同作用。但对利润表的影响较大,在现有假设条件下,营业利润和净利润在确认为派发股利时比确认为促销行为时要大,金额差异为商品不含税出厂销售价的1.17倍,这个数值恰好就是认定的股利发放价值。也就是说,确认为派发股利行为时,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和净利润偏高,符合一般上市公司的利润列报取向。
四、黑芝麻礼盒适用财产股利的确认设想
目前我们无法取得南方食品公司对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但通过对黑芝麻礼盒发放业务不同确认方式的比较,从上市公司利润信息披露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选择按照派发股利进行确认的可能性更大;同时这种特殊的派发股利方式一旦确认,在宣传新品、解决积压商品等方面也为上市公司开辟了新的途径。这种以企业非现金、非股票形式发放股利的方式我们称为财产股利。
此次南方食品公司选择以企业的存货资产——黑芝麻礼盒进行定向发放,虽然不是最常见的财产股利的发放方式,但笔者认为从发放对象、发放程序、发放标的物等各方面来看均符合财产股利发放的基本特征,因此从性质上应将这一事件认定为财产股利的发放。在目前条件下,其会计处理也可以依据前述的核算思路来完成,甚至可直接在发放日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来实现计量。
主要参考文献
韩元佳.南方食品分红派发黑芝麻糊.中国日报,2013-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