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4 期
总第 510 期
财会月刊(中)
借鉴与参考
论信用证软条款的合法性

作  者
曹愉 雷佑新

作者单位
成都理工大学商学院

摘  要

      【摘要】信用证软条款在实务中给出口商履约和议付造成了极大的障碍,是出口商风险管理的关键。从本质上理解,所有对出口商履约或者结汇的主动权造成实质性约束的条款都是软条款。从法律性质方面讲,软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内容。出口商面临信用证软条款风险的根本原因在于自身审证过程中的失误,而不是对方的欺诈或诈骗。因此,信用证软条款风险管理的核心问题在于严格审证。
      【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   合法性   严格审证

      实务中,信用证软条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①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比如,开证行要求付款条件为收到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签发的传真的证明书,证明收货人已在目的港收受货物。②暂不生效条款。比如规定,本信用证必须从外汇当局获批授权书后方能生效,待获得授权书立即通知你方。③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比如规定,受益人(出口商)出具证明书,证明品质与×年×月×日提供的样品一致,证书由买方代表×××会签,其签字须由开证行证实。④前后互相矛盾的条款,这是指信用证条款前后矛盾,导致受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的软条款。当前,软条款信用证已经成为善意受益人闻之色变的结算陷阱,给国际贸易的良性发展带来了诸多障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还必须进一步分析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