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5 期
总第 629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刍议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的纳税调整

作  者
叶桂珍

作者单位
(四川自贡职业技术学校 四川自贡 643000)

摘  要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是财政部继2006年2月1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我国会计界的一件大事。施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后,小企业所得税汇算调整项目将主要集中在长期债券投资、加计扣除、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等几个方面。本文仅就小企业在长期债券投资方面可能存在的纳税调整事项做简单探讨。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不管是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还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小企业都应在债务人的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增加应收利息或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该条第三款规定,债券的折价或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由于小企业可能持有国家债券也可能持有公司债券,而《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债券和公司债券的税前扣除规定不相同,所以小企业应当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