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5 期
总第 629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产品质量赔偿的会计处理

作  者
魏琼琼 张庆雷

作者单位
(青岛科技大学财务处 青岛 266061 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 北京 100048)

摘  要
公司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产品在所难免,由此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方式通常包括赔偿货物和货款抵销两种。笔者分别对这两种赔偿方式下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赔偿货物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在赔偿货物的情况下,销货方一般会重新发出等量的合格品来弥补上次发出的不合格品。这种做法实质上形成了第一批货物中不合格品所有权的无偿转移。因此,销货方应采取的会计处理方式也应该基于此经济实质。购货方验货完毕并对质量不合格品达成货物赔偿意见后,销货方发出第二批货物。那么,发出的赔偿货物是否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笔者认为不需要。因为在本次发出货物后,销货方并不能取得额外的销售收入,不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同时,购货方也不能对这批货物做进项税处理,因为购货方并没有花费多余的资金来购买这批货物。实务中,有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补偿的货物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这种做法扭曲了上述经济业务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