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4 期
总第 618 期
财会月刊(中)
改革与发展
完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信息披露

作  者
李高波

作者单位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会计系 北京 100081)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实施后,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然而我们发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应用的信息披露并不完善,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本文首先总结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信息披露的要求,然后以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对其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评析,并从完善信息披露和加强监管两方面提出了相应政策建议。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计量   用途转换   信息披露

一、研究背景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CAS3)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且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当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其后续计量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可以看出,我国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的应用较为谨慎,只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的,才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