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5 期
总第 501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会计处理的差异消除

作  者
彭广林

作者单位
鞍山广播电视学校 辽宁海城 114200

摘  要

      【摘要】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存货和金融资产清偿债务时均存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本文对两种方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举例分析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非现金资产   债务重组   存货   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根据该规定,当前在以存货和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实务上均存在两种处理方法,在形式上存在较大差异,尽管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区分了债务重组损益与资产转让损益的界限,但笔者认为两种处理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以存货清偿债务
  1. 将存货处置作为销售处理。按存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账面价值结转销售成本,形成的资产转让损益通过收入与成本配比实现,不需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