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4 期
总第 572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企业清算所得课税:问题与对策

作  者
李登明 郭莉莉

作者单位
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针对企业清算所得课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清算所得课税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清算所得税   问题   对策

      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并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日常税收征管中,一方面,税务机关比较重视正常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但忽视清算所得的税收管理,导致少数纳税人逃避了所得税的清算管理;另一方面,由于清算主体、清算期、资产可变现价值确认等不够明确,导致较难准确计算企业的清算所得,使得清算所得的课税政策落实存在较大难度。研究并解决这些问题,对完善我国清算所得课税制度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