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2 期
总第 388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应收账款的合并抵销

作  者
郭晓燚

作者单位
西南师范大学

摘  要
      《企业会计制度》中介绍了集团内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后的抵销方法,但没有介绍纳税影响会计法下集团内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后应采用的合并抵销方法,而在实际中有相当部分企业需要掌握和运用这种方法,为此,本文谈谈纳税影响会计法下集团内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后应采用的合并抵销方法,以供大家参考和使用。
  在集团内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会计期末对内部应收账款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并且其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超过了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那么在预计由此而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未来能够转回的情况下,则期末必然会对超过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那部分金额确认一定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由此可知,在集团内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并对期末内部应收账款所计提的坏账准备确认了一定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在编制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时,则不仅需要将集团内的应收账款及所计提的坏账准备予以抵销,而且还需要将由此而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予以抵销。其具体的抵销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