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2 期
总第 388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浅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会计处理

作  者
许华荣

作者单位
云南楚雄师范学院

摘  要
随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保障制度开始在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财务上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会计处理也应运而生。
  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性质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因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由于当时不可预见的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导致投放市场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缺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具有以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