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从合理性方面审查财产损失的所得税前扣除

作  者
李 勇

作者单位
河南焦作

摘  要
  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分为自行申报扣除、经审批扣除两种。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每种扣除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尤其对需要经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规定了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具体条件。但是,如果税务机关仅仅机械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注册税务师机械地按照有关条款进行财产损失鉴定是远远不够的,有关工作人员应从交易的实质来判断财产损失的合理性,以避免税款流失。
  例如:某制药厂是一大型制药集团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财务报表上显示每年均有一定的盈利,但每年都发生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大约40万元左右的药品损失,其理由是药品过期失效。从部分还没有销毁的过期失效药品的包装看,的确存在该厂药品过期失效这一事实,但仔细深究其失效原因时,不免产生疑问:作为一个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怎么会有大量药品过期失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