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3 期
总第 545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纳税筹划

作  者
张苒

作者单位
成都理工大学

摘  要
      一、限售股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印发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①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②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③其他限售股,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