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3 期
总第 545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财政性资金年终汇算清缴问题探讨

作  者
罗美娟

作者单位
宁波大红鹰学院

摘  要
      一、财政性资金的内涵及其纳税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①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②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由此产生了企业年终汇算清缴财政性资金的纳税调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