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8 期
总第 48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对租赁税务性质判断的一点看法

作  者
丁雪慧

作者单位
山东滨州

摘  要
   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财务成本管理》辅导教材第211页[例7-1]:A公司是一个制造企业,拟添置一台设备,该设备预计需要使用5年,正在研究应通过自行购置还是租赁取得。有关资料如下:①如果自行购置该设备,预计购置成本1 260万元。该项固定资产的税法折旧年限为7年,法定残值率为购置成本的5%。预计该资产5年后变现价值为350万元。②如果以租赁方式取得该设备,B租赁公司要求每年租金275.055 7万元,租赁期5年,租金在每年末支付。 租赁期内不得退租,租赁期满设备所有权不转让。③已知A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40%,税前借款(有担保)利率10%。项目要求的必要报酬率为12%。
  从承租人A公司的角度展开分析。判断租赁的税务性质:①该项租赁在期满时资产所有权不转让;②租赁期比资产使用年限=5÷7×100%=71%,低于税法规定的75%;③租赁最低付款额的现值=275.055 7×(P/A,10%,5)=1 042.68(万元),低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90%[1 260×90%=1 134(万元)];④租金在租赁期内是等额支付的。因此,该租赁属于经营租赁,其租金可以直接抵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