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29期)
改革·发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以沪深A股高科技上市公司为例

作  者
陈海声(博士生导师),陶羽华

作者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广州510640

摘  要

【摘要】本文以我国扣除范围扩大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为背景,研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化这一变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对沪深A股551家高科技企业2445个面板数据进行研究发现:政策实施后企业的研发投入与之前相比显著增加;相比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增加更多;相比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的企业研发投入增加得更多,而只有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非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才显著高于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
【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投入;高科技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2.3;F2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29-0011-6、引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无论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均实行150%的加计扣除。研究表明,企业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之比只有达到2%,企业才具有基本生存能力,其比达到5%企业才具有竞争力。2013年1月1日,扣除范围扩大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正式实施,研究其能否促进或者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企业资源的有效配置,这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具体来说,本文研究沪深A股高科技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在该政策实施后发生的变化,并结合外部市场环境和股权结构在这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更深层次地分析了扣除范围扩大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
目前关于企业研发投入的研究较少考虑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也较少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这一变化视角和高科技企业的面板数据进行研究。所以本文具有以下创新点:①结合外部市场环境研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这一变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②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这一变化视角研究该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③以高科技企业不同阶段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研究。
二、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发展历程
许多国家从研发的税收优惠制度产生起,就一直在对其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改革,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调整或改革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可以说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和争夺世界研发资源的重要工具。
为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度,提高企业的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我国一直在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2006年,我国出台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税前15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其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文件中。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企业所得税法》,其着重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和细化。
为使新政策、新规定得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随之出台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配套的文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该文件重点强调了“加计扣除”政策。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财税[2013]70号文件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最大的区别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扩大化。另外,后者是从2008年起执行,前者是从2013年起执行。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起实施,同时废除财税[2013]70号文件。虽然如此,因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基本取向是完、更多的研发支出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所以财税[2015]119号文件是对财税[2013]70号文件的完善,财税[2013]70号文件的内容仍是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的重要内容。
扣除范围扩大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果到底如何,需要用数据进行检验。财税[2013]70号文件自2013年起已实施三年多,而财税[2015]119号文件自2016年起实施,对前者进行研究能获得更充分的数据检验效果。综上,本文仍以财税[2013]70号文件为基础研究扣除范围扩大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果。
(二)文献回顾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主要有以下方面:政策的影响因素、从投入和产出的角度研究税收激励对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陆尧(2011)从政策设计、政策落实和企业自身三个方面研究了2008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影响因素,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解读。Yang等(2009)对我国台湾地区2001 ~ 2005年间的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研发支出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发挥了补偿作用。Czarnitzki等(2004)则从产出的角度对加拿大1997 ~ 1999年创新激励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了检验,发现接受创新税收政策的企业在创新产出方面都具有较好的表现。王一舒等(2013)也从产出的角度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现行政策对企业专利产出没有显著影响。由此可以看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作用是不确定的。
在扣除范围扩大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之前,贡彩萍(2011)研究了2006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与200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的差异,发现2006年的政策促进了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2008年的政策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却没有促进作用。鲍丽敏(2013)研究了200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增长率的影响,发现2008年政策的实施引起了企业所得税支出的改变,使企业的研发投入增长率有所提高。李永友(2014)也站在200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视角研究了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陶璐(2014)以问卷调查的形式研究了2008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所引起的所得税税式支出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作用。上述研究的样本量都较少,研究结果也表明并不是每一次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完善都会有理想的效果,所以以大样本数据实证检验2013年实施的扣除范围扩大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根据供给侧理论,供给创造需求。企业研发投入形成的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会创造更多的市场需求。特别是在我国目前有效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化很可能提高企业研发积极性,以创造市场需求,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此外,根据供给侧改革的主要观点:劳动力、土地和自然资源、资本、创新、制度五个方面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五个主要因素,在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制度和创新两方面的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可能会更大。创新对我国企业发展的贡献可能更大。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可能通过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化这一机遇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里根经济学”和“撒切尔主义”是供给学派的典型实践,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减税和减少政府对生产的干预。我国因目前所处的整体经济环境与当时的情形有一些相同之处,也正在实施减税计划的供给侧改革。供给侧改革的减税计划会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让企业有更多的剩余用于投资和创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化是减税计划的一种具体体现,会使企业有更多的剩余,拥有更多的研发现金。企业可能会充分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化这一机会加大企业的研发投入。
根据市场失灵理论,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一种手段,不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时必须借助于政府的干预。企业的研发投入是一项高收益、高风险和高成本的投资,企业在研发前期就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其很可能形成企业的沉没成本。如果沉没成本的问题不能解决,就很可能影响企业的研发积极性(李娜,2013)。因为创新活动具有正外部性和高风险,企业研发中的沉没成本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得到补偿,需要政府的干预。2013年起实施的扣除范围扩大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就很好地体现了政府的干预,其使沉没成本问题得以解决。此外,政府实施扣除范围扩大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本身也很可能刺激企业的研发积极性,使企业的研发投入与之前相比显著增加。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2013年扣除范围扩大化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后,企业2013年及之后的研发投入显著高于2013前的研发投入。
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往往是政府根据管理人员的当期业绩进行任命的。而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滞后性,研发费用投入的初期给企业带来的往往是负的现金流,影响管理层的当期业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扣除范围扩大后,相对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进行研发投入的动力可能会相对不足。非国有企业的上市公司代理人市场更成熟,代理人面对更大的市场压力(Katoandlong,2006)。为了生存,非国有企业更有动力进行研发投入。此外,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运营中存在责任不明确、权责不对称问题,初始委托人无法拥有独享的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缺乏对管理层实施激励和约束的内在动力,会进一步加大代理风险,更难以承受研发失败的高风险。非国有企业的股东是资产的所有者,拥有资产的自由转让权、独享资产的收益(周建安和唐楚生,2006)。综上可见,非国有企业股东可能拥有更强的内在动力激励和约束代理人进行研发投入。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2013年扣除范围扩大化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后,相比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增加得更多。
戴魁早(2011)研究发现,市场化改革通过影响市场化水平、新产品需求和筹资环境等市场环境对企业研发行为产生影响。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信息更公开透明、信息获取成本更低,信息不对称程度也会降低,企业的所有者更易于对企业代理人进行监督,抑制企业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行为,能更好地监督企业的研发投入(刘峰,2014)。此外,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的企业除了商品流通快,企业回收资金的速度也快,同时融资渠道也较多,能较好地解决企业研发投入的资金问题。所以,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可能会高于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的企业。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2013年扣除范围扩大化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后,相对于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的企业,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的企业研发投入增加得更多。
在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非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可能由于信息不透明和信息获取成本较高,不能很好地监督企业的代理人。代理人可能会采取短视行为,忽视企业的研发投入。且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的非国有企业可能因为商品流通较慢和融资渠道限制产生的资金链问题而忽略研发投入的重要性。所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后,在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非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可能不会与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存在显著差异。由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4:2013年扣除范围扩大化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后,只有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非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才显著高于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
三、实证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1. 样本选取。为更全面和更有效地研究政策变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本文选取了在沪深证交所上市的A股高科技企业2010 ~ 2014年、2011 ~ 2014年以及2012 ~ 2014年三个阶段的面板数据为研究样本。之所以选择高科技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科技企业更符合扣除范围的规定。选择三个不同阶段的面板数据进行研究是为了进一步扩大样本量,使研究结果更可靠。本文对初始样本的筛选如下:①剔除三个期间内未被连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因为本文的研究是以沪深上市A股连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面板数据为基础的。②剔除以ST和∗ST开头的公司。这些公司连续两年或三年亏损,面临退市风险,为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需将数据存在异常值的公司删除。③剔除不是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的高科技企业。因为不同行业的研发投入是不同的,本文选择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是因为在我国该类上市公司众多,研发费用的信息披露较全面。文中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包括医药、电子、生物和软件、化学、石油行业。④剔除三个时间段内存在任意一项数据缺失的公司,以获取完整的面板数据。⑤将样本分成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具体操作时将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划为非国有企业。
对初始样本进行筛选后,2010 ~ 2014年间得到308家样本公司,1540个面板数据;2011 ~ 2014年间得到176家公司,704个面板数据。2012 ~ 2014年间得到67家公司,201个面板数据。最后共获得551家公司,2445个面板数据。
2. 数据来源。本文研究的是扣除范围扩大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13年实施后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主要使用的数据有研发投入、股权特征、资产负债率、公司规模等。研发投入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股权特征、资产负债率、公司规模等数据均来自国泰安数据库。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1. 模型设定。为验证假设1、假设2和假设3,本文分别设置了如下两个模型:
R&Dt=a0+a1DUM+a2DUM×STATE+a3Tax-ratet+a4LEVt-1+a5GROWTHt-1+a6SIZEt-1+a7TTMt-1+a8CFt-1+∂ (1)
R&Dt=b0+b1MKT+b2DUM×MKT+b3Tax-ratet+b4LEVt-1+b5GROWTHt-1+b6SIZEt-1+b7TTMt-1+b8CFt-1+φ (2)
考虑到企业的研发投入通常与企业上一年的经营状况有关,为了避免内生性的影响,本文将与企业资产情况、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关的控制变量都滞后一期,即研究企业第t期的研发强度时,与前述三者相关的控制变量指标采用的是第t-1期的数据。
为了检验假设4,本文把样本公司按照外部市场环境进行分组,并分别进行回归,再对DUM×STATE的系数进行检验。若假设4成立,DUM×STATE的系数b2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应显著为正,在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应不显著。
2. 变量定义。本文使用的统计软件是SPSS 19.0,各变量含义见表1。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为了对企业研发投入有更直接的了解,本文首先按年度对企业的研发强度进行描述性分析。其中2010年有308家企业,2011年有484家(308+176)企业,2012 ~ 2014均有551家(308+176+67)企业,各年研发情况见表2第4列:企业各年的研发强度均值是逐年上升的,说明样本公司的研发强度是逐年加大的。在其中起了推动作用,本文又将样本分为2010 ~ 2012年、2013 ~ 2014年这两个阶段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其中,2010 ~ 2012年的样本量有1343家(308+484+551),2013 ~ 2014年的样本量共有1102家(551+551)。从表2的第3列可知:以2013年度为分界点对分阶段的研发强度进行描述性分析可看出,企业2013 ~ 2014年的研发强度与之前比是增大的。这可初步说明,2013年扣除范围扩大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后促进了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
为了解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业研发强度的差异,本文又将样本按照股权特征分组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在全样本2445个面板数据中,国有企业有1027个数据,非国有企业有1418个数据。从表2中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比较可知:非国有企业研发强度的均值高于国有企业。可以初步判断,非国有控股公司的研发强度高于国有控股公司。
(二)相关性分析
本文以沪深A股高科技上市公司的2445个面板数据为研究样本,以2013年为分界点,用DUM的系数来检验企业2013 ~ 2014年的研发强度是否显著大于企业2010 ~ 2012年的研发强度。若假设1成立,DUM的系数应显著为正。若假设2成立,DUM×STATE的系数应显著为正。若假设3成立,DUM×MKT的系数应显著为正。模型(1)和模型(2)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见表3和表4。
由表3可知,DUM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DUM×STATE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可初步验证假设1和假设2。同时可以看到,企业的研发强度与企业的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由表4可知,DUM×MKT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初步验证了假设3。但仍需进一步回归,以验证结果的可靠性。
(三)实证结果分析
1. 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由表5可知,DUM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201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后,企业2013年及之后的研发强度显著高于之前的研发强度,假设1得证。即2013年扣除范围扩大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激励了高科技企业的研发投入,扣除范围扩大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自2013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较显著的激励效果。该结论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借鉴。
交叉项DUM×STATE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 说明2013年扣除范围扩大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后,非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显著大于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假设2得证。国有企业存在较严重的代理问题,其管理层更注重企业当期的管理业绩,不愿企业的研发投入增加得过多。而非国有企业的代理人市场更成熟,面临更大的市场压力,为了生存,更愿意进行研发投入,从而非国有企业对该政策变化更敏感。
在控制了其他因素之后,DUM×MKT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假设3得证。即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的企业对201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变化更为敏感。下面将对其他控制变量的实证结果进行说明:
(1)企业的研发强度与公司规模在1%的水平上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这可能是因为小规模公司正处于发展期,需要增加研发投入来促进企业发展壮大。也可能是在面临多变的市场环境时,小规模公司更有生存的忧患意识,希望通过增加研发投入来获得市场上的一席之地。大规模企业则可能因为生存和竞争压力相对较小,原始创新的动力有所减弱。
(2)企业的研发强度与资产负债率在1%的水平上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与之前的研究一致。即企业负债的增加导致了资金成本的加大,抑制了企业研发的积极性。研发是高风险项目,负债越多,企业面临的风险越大,从而使企业不愿意再承受研发投入带来的高风险。
2. 进一步分析:外部环境的影响。为了验证假设4,本文将样本公司按照地区市场化指数高低进行分组,并分别进行了回归,以观察DUM×STATE的系数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显著性。样本按照2009年樊纲市场化进程指数(樊纲等,2011)进行分组。若公司注册地所在省份的指数高于中位数,则该变量为l,否则为0。即MKT=1表示市场化程度高的组,MKT=0表示市场化程度低的组。样本中市场化程度高的企业有2019个数据,市场化程度低的企业有426个数据。外部环境的影响检验见表6。

 

 

由表6可知,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DUM×STATE的系数(MKT=1)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在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不显著。说明扣除范围扩大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13年实施后,只有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非国有企业的研发强度才显著高于国有企业的研发强度。假证4得证。
(四)稳健性检验
1. 从模型汇总分析模型的稳健性。
从表7可知,模型(1)和模型(2)的拟合优度R2分别为0.108和0.111,调整R2分别为0.105和0.108,说明模型(1)和模型(2)具有一定的解释力。模型(1)和模型(2)的Durbin-Watson的值分别为1.787和1.777,接近于2,说明模型(1)和模型(2)没有共线性;模型(1)和模型(2)的F统计量对应的显著性水平均为0.000,F值分别为36.748和37.999,可知模型(1)和模型(2)是较显著的。综上可知,模型(1)和(2)是较显著的。
2. 用主营业务收入的对数替换公司规模分析稳健性。为了更进一步检验模型的稳健性,本文也采用了滞后一期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对数替换公司规模进行回归。模型回归结果与之前一致,由此可知模型(1)和模型(2)是稳健的。
五、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本文以沪深A股上市的2010 ~ 2014年的308家高科技企业、2011 ~ 2014年的176家企业以及2012 ~ 2014年的67家企业共2445个面板数据进行研究发现:扣除范围扩大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13年实施后,企业的研发投入与之前相比显著增加;相比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受该政策的影响更大;相对于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的企业对该政策更为敏感;但扣除范围扩大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13年实施后,只有处于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的非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才显著高于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离不开各地区经济法律制度等外部市场环境的建设。
(二)启示
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得出以下启示:一是在目前我国市场有效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企业应紧随政策的变化,充分利用优惠措施,增加企业的研发投入,增加市场供给;二是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上,政府应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其在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中的责任,加大国有企业管理层激励约束的内在动力,促进国有控股企业的研发积极性,提高产能利用率;三是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外部环境的建设,使其法律环境更完善,信息的透明度更高,最终使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的投资者利益得到保障,促进我国经济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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