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25期)
工作研究
例解企业在众筹平台权益融资的账务处理

作  者
傅红英

作者单位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会计系,杭州310018

摘  要

     【摘要】随着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利用众筹平台进行权益融资,但是会计准则与法规中尚无关于这方面账务处理的详尽说明,因此以淘宝平台的某公司权益众筹为研究对象,详细分析项目展开、运转及收尾不同环节下相关筹资公司的账务处理就显得十分有必要。
【关键词】互联网;权益众筹;融资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25-0047-3一、众筹模式介绍
众筹模式的产生和互联网的强劲发展是分不开的,在其发展初期,众筹的主体主要是一些个体,当和互联网产生联系以后,众筹模式得到了创新和变革,众筹主体也变成了创业型企业或者小型企业。创新型的融资模式大幅缓解了此类创投企业的研发或生产中资金不足的问题。在“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发展情形下,其模式具有了特有的“团购+预售”特征。同时,很多大规模的企业也通过众筹模式展开营销并取得发展。概括性地来说,根据筹资模式的不同可以将众筹分为权益众筹和权利众筹。
权益众筹和权利众筹略有区别。权利众筹通常有两种重要的形式,即债务性质和股权性质的众筹,前者是债券的发展和延伸,后者则是股票的发展和延伸。
本文探讨的问题基本不涉及权利众筹,因而暂可不论。权益众筹是在“团购+预售”模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众筹模式,其核心依然是经营性质的商业行为。由于权益众筹的预售项目多处于研发和生产阶段,因此离取得回报还相隔一定的时间。如果根据其回报方式进行划分,则又分为有偿性众筹和无偿性捐赠。企业通常都是通过发售产品或者服务来提供可以吸引顾客参与的众筹项目。众筹的回报时间一般都不短,而且其回报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所以涉及的业务也非常复杂。基于此,本文选取甲公司的众筹活动作为案例分析对象,以淘宝网推出的众筹平台中的权益众筹为例,探析了企业在互联网平台众筹设立、众筹失败、众筹成功等环节的相应账务处理。
二、甲公司众筹的各环节的会计处理
2016年3月2日,某股份公司甲(简称“甲公司”)计划进行生产的项目M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但是由于资金限制,研发计划一直无法启动。公司在经过董事会决议后,决定通过众筹模式为公司筹集项目研发资金。经过层层筛选,甲公司与互联网平台龙头淘宝就此众筹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①甲公司本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众筹合计吸收投资额最低为六十万元整,达到此标准方可启动项目,否则资金返还投资者。
②本轮筹资投入项目M的生产周期预计为6个月,第一轮生产周期结束后向投资者提供回报。
③本次互联网平台筹资期限为四十天。
④成功取得保底60万元以上融资,淘宝平台中介费用为筹资额的6%、失败则仅支付其2%的中介费用。
⑤众筹成功后,淘宝平台需要先支付一半的融资资金给甲公司,帮助其启动研发计划,剩余一半的筹集资金将在产品进入回报期的时候再转入甲公司。
甲公司在当日就给淘宝平台支付了3.6 万元的平台服务费。并且在淘宝平台的建议下,甲公司委托乙广告公司为本次众筹制定了宣传网页和视频,按照此前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合计2万元。
产品上线后,甲公司预估项目M产品的综合成本为0.05万元,再经过市场分析之后,设定了六档筹资条件:第一档,无偿捐献;第二档,支持1元,名额4万名,最终抽取30名免费获得项目M产品一个;第三档,支持0.08万元,名额1万名,最终抽取450名免费获得项目M产品一个;第四档,出资0.1万元以上,名额2000名,最终每人获得项目M产品1个;第五档,支持0.4万元,名额1000名,进入回报期后每人可以获得项目M产品2个;第六档,支持3.5万元,名额不限,可以获得项目M产品5个,并成为该产品区域代理商。
分析:结合众筹产品的未来估值,根据市场情形和产品的综合创新力、竞争力确定合理的销售方案。产品的发布模式应该作为专门的项目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尤其需要对消费者进行深入的调查,对其消费行为和消费水平有整体的了解,从而有针对性地提供众筹回报。另外,还要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采取积极的营销模式,为众筹获得更多的支持。作为发行方,则需要根据不同的众筹条件和本质,有计划、有区别、有目的地开展会计处理事务。
(一)筹款初始的账务处理
1. 广告公司支付2万元广告费的当天获得相应原始票据,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此项费用需要确认为销售费用,且考虑到金额较小,故一次性确认费用。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乙 2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库存现金)  2
2. 给淘宝平台预付3.6万元平台费用,尽管甲公司认为M项目研发成功的概率较高,但是最终金额没有办法确定,而且项目M也有可能发行不成功,从本质上看,淘宝平台收取的服务费相当于项目保证金, 甲公司要将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等项目筹款期结束再做具体的账务处理,即:
借:其他应收款——淘宝平台  3.6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3.6
(二)筹款失败的账务处理
4月12日,在筹款期结束后,如果甲公司筹集到的款项没有达到最低筹资额60万元,按协议,淘宝平台需要收取手续费1.2万元,多收的2.4万元退回到甲公司的账户上,淘宝平台给甲企业开具1.2万元咨询服务费发票。
分析:由于众筹平台的建立和运行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也不存在所谓的营业执照是可以用于众筹的说法。因此,当前的众筹平台并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企业,但是其作为中介性质的存在又没有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内,因此众筹收取的费用多是用于管理、服务和咨询。但是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众筹平台只是中介,而甲公司支付的咨询费用不应计入财务费用。权益众筹可以看成是一种独特的预售形式,因此收取的费用则属于佣金形式的。然而众筹平台并不参与直接的销售,因此其收取的费用也不能划入销售费用范围。
4月12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4  
    管理费用——咨询费用  1.2  
    贷:其他应收款——淘宝平台 3.6
(三)筹款成功的账务处理
4月12日,假设筹款成功,合计募集资金201万元,各档依次筹集资金总额为1万元、3万元、40万元、70万元、80万元、7万元。按照合同淘宝平台扣除6%合计12.06万元作为其服务费收入,同时支付甲公司融资201万元的一半款项100.5万元,而且向甲公司开具服务费12.06万元的发票。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CAS 14)收入确认条件可知,销售收入必须同时满足5个确认条件,才能进行收入的确认。
第一档1万元的捐赠收入根据收入的确认准则,其中不满足一条,即销售方的货物与其所有权的报酬和风险全部转移给购货方,因此,将1万元收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较为合理。此外收入确认条件另一条规定,销售方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第二档开始的后五档均不符合此条规定,故亦不适合确认为销售收入,应确认为预收或其他应付项目,等项目进入回报期后再进行具体的会计处理。
4月12日关于第一档合计募集收入:
“其他应付款——M”科目发生额=1+3+40+70+80+7=201(万元)
“其他应收款——淘宝平台”科目发生额=201-100.5-(12.06-3.6)=92.04(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淘宝平台 92.04  
     银行存款 100.5  
     管理费用——服务费用 12.06  
    贷:其他应付款——M 201
         其他应收款——M 3.6
(四)研发成功的账务处理
甲公司收到款项之后,研发M产品的工作开始,在4 月15日产品M开始出厂,产品M综合性成本为0.05万元/个。甲公司在当天于淘宝平台抽取第二档获赠产品跟投人名单30名,把产品发货,根据CAS 14,假如不考虑退货,可在发货当天确认收入。
此前确认的3万元其他应收款为甲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与此同时,结转相应的产品M的生产成本。
计算增值税费用:3/(1+17%)×17%=0.4359(万元)
确认收入:3-0.4359=2.5641(万元)
结转成本费用:0.05×30=1.5(万元)
甲公司4月15日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M 3  
     贷:主营业务收入——M 2.564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4359
借:主营业务成本——M 1.5  
     贷:库存商品——M 1.5
4月16 日,根据淘宝平台提供的第三档450名获赠产品跟投人的名单,甲公司把产品M发送,公司甲应在当天确认收入。
此前确认的40万元其他应收款为甲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与此同时,结转相应的产品M的生产成本。
计算增值税费用:40/(1+17%)×17%=5.812(万元)
收入确认:40-5.812=34.188(万元)
结转成本:0.05×450=22.5(万元)
甲公司4月16日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M 40  
     贷:主营业务收入——M 34.1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12
借:主营业务成本——M 22.5  
     贷:库存商品——M 22.5
4 月17 日,通过淘宝平台提供的第四档700名(70/0.1)跟投人名单,甲公司把产品M发送,甲公司需要在发送当天确认收入。
此前确认的70万元其他应收款为甲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与此同时,结转相应的产品M的生产成本。
计算增值税费用:70/(1+17%)×17%=10.1709(万元),确认收入:70-10.1709=59.8291(万元)。
须结转成本:0.05×700=35(万元)
甲公司4 月17日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M 70  
     贷:主营业务收入——M  59.829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1709
借:主营业务成本——M 35  
     贷:库存商品——M 35
4 月18 日,根据B 平台提供的第五档200名(80/0.4)跟投人名单,甲将产品M按照每人两个的标准发货,根据CAS 14,甲公司应在当天进行收入的确认。
此前确认的80万元其他应收款为甲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与此同时,结转相应的产品M的生产成本。
计算增值税费用:80/(1+17%)×17%=11.6239(万元)
确认收入:80-11.6239=68.3761(万元)
须结转成本:0.05×2×200=20(万元)
甲公司4月18日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M  80  
     贷:主营业务收入——M  68.376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6239
借:主营业务成本——M 20  
     贷:库存商品——M  20
4 月30日,此前最后一个档的两个投资人E公司和F公司与甲公司达成合作协议。根据协议,E公司成为甲公司M产品的包销商,销售区域为华东地区;F公司成为代销商,区域为华南区域,代销返佣为销售额的5%。甲公司同意E公司提货100个,价格为900元/个,并附赠5个产品,E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5万元。甲公司以100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产品M,此前众筹资金作为后续订货的预付款。E公司和F公司分别在众筹期间支持甲公司3.5万元。
情况分析:实质上,E公司业务主要是包销,根据CAS 14规定,包销业务所取到的收入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因此,E公司提走商品时发行人要确认收入且进行成本结转。F 公司的业务是代销,根据CAS 14规定,代销企业销售代销商品,实质是收取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取得的代销商品收入不应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处理。发出商品也不进行成本结转。
E公司提走商品时,应付款项金额为9万元。
计算增值税费用:9/(1+17%)×17%=1.3077(万元)
确认收入:9-1.3077=7.6923(万元)
结转成本:0.05×105=5.25(万元)
甲公司4 月19 日第六档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5  
    其他待付款——M  3.5  
    贷:主营业务收入——M  7.69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77
借:主营业务成本——M  5.25  
    贷:库存商品——M  5.25
F 公司需要支付货物费用,结转项目M需付款3.5万元到F公司。发出商品的价值为:0.05×100=5(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M 3.5  
    贷:其他应付款——F  3.5
借:发出商品——M   5  
    贷:库存商品——M  5
4 月21 日, 甲公司和淘宝平台在协商的基础上,一致认为甲公司M产品众筹项目已达到跟投人回报标准,淘宝平台把剩余金额92.04万元打到甲公司的账户上。
甲公司4 月21日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92.04  
    贷:其他应收款——淘宝平台  92.04
这样,众筹产品就完成了发行,甲公司M 项目应付款余额为0,淘宝平台的应收款余额为0。

主要参考文献:
王光岐,汪莹.众筹融资与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J].新金融,2014(6).
吴冬才.企业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