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4 期
总第 470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谈广告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作  者
秦文娇 逯统明

作者单位
山东滨州市公路管理局

摘  要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其最大的“亮点”是实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本文结合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就《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广告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作一简要分析。
  一、政策分析
  1. 从税务的角度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此亦肯定了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均可以据实予以扣除。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广告费用的扣除标准,改变了当前各种类型企业对于广告费用采用不同的扣除比例(如一般企业2%、服装等九大特殊行业8%、制药企业25%、外资企业100%)的状况。从市场营销的角度分析,广告创造的品牌效应不仅体现在当期,也会影响以后各期,调整扣除比例有利于市场的开发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