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7 期
总第 683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营改增”试点企业的应变之道

作  者
司 茹(副教授)

作者单位
(中华女子学院会计系 北京 100101)

摘  要

      【摘要】“营改增”的持续扩围是财税改革的重点,这将给企业的经营决策带来重大影响。本文从“营改增”持续扩围对企业经营模式的影响、对企业购买决策的影响、对企业销售决策的影响出发,分析了企业财务人员在经营模式、购买环节、销售环节的管理重点,建议把财务人员的工作融入企业经营决策之中。
【关键词】营改增   经营决策   影响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除铁路运输外的交通运输业和七个现代服务业进行了增值税改革。在去年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进行增值税改革,“营改增”的持续扩围工作将不断加快步伐。“营改增”工作不仅影响改革企业的经营决策,同时也会影响非改革企业的经营决策,“营改增”对企业的经营模式、购买决策、销售决策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一、“营改增”对试点企业经营模式的影响及对策
企业的经营模式不仅受利润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受到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水平,企业的经营模式也必将受到影响。
1. 企业纳税人类型的选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允许采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计税办法;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直接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企业纳税人选择的关键在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企业可以用相同的条件测算两种纳税人下企业的应纳税额,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税负高,则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税负高,则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根据现行税法,如果企业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一定的标准如500万元,除了特殊规定,企业必须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企业可以改变自己的经营规模,即企业在自己达到规定的标准之前,重新注册成立企业,这样就可以使两个企业都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另外,对于“营改增”的企业,如果工商登记是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给予了企业自由选择的机会,既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2. 企业具体经营方式的选择。在“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普遍存在挂靠行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营业税税率为3%,双方不会感觉税负过重。“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11%,如果还采用过去的挂靠行为,被挂靠人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就需要为挂靠行为支付高税负,导致企业的利润减少。因此被挂靠人要么取消挂靠行为,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要么加强对挂靠人的管理,督促其提供合理的进项税发票。
第一步“营改增”涉及三个代理服务业,即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在“营改增”之前,代理业实施的是差额纳税办法,即以企业实际收取的款项减去为代理者支付的价款的差额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代理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可以看出,对于这三个代理行业来说,允许从收取的款项中扣除的费用范围减少,仅包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国际运输费用,而且这些费用必须有规定的凭证。如果代理业收取的款项在支付时不能按照规定扣除,收取的款项必然会带来代理业的销项税额。因此代理业在不提价又要保持原有利润水平的情况下,可以改变过去直接收取所有款项的做法,只收取代理费用和可以扣除的费用;对于既不能扣除又不能取得进项税进行抵扣的费用,由被代理企业直接缴纳给提供劳务的企业,这样就会减少代理行业的税负。
二、“营改增”对试点企业购买决策的影响及对策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减少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具有重要意义。“营改增”的持续扩围对于企业来说,可以抵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如果改革企业不提高价格,将会直接减少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的利润。为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对企业的发票管理。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还是以票控税,在企业经营中,由于经营者缺少税收知识,发生采购业务时,为了减少现金流出,没有取得发票。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和经营者做必要的沟通,阐明如果没有发票,不但在增值税中无法做出抵扣,也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实质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成本。财务人员首先要加强自身学习,熟悉不断变化的税收政策。同时,要加强对经营人员的培训,掌握企业的交易对象哪些是一般纳税人,哪些是“营改增”企业,以便企业无遗漏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强化对供应商的选择决策。企业过去在选择供应商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供应商的信誉、货物的质量、货物的价格、供应商的地点等。对供应商的选择主要由企业的采购人员来完成,财务人员无法参与其中。当前企业越来越重视税收成本,笔者认为财务人员也应参与供应商的选择事宜。
财务人员在选择供应商时,主要是考虑购货价格。例如供应商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二者提供的含增值税供货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考虑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情况,企业一定会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如果二者提供的供货价格不相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供货价格低,则需要比较一般纳税人高出的供货价格是否能得到进项税额的补偿,如果能,则选择一般纳税人,如果不能,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三、“营改增”对试点企业销售决策的影响及对策
对于“营改增”企业来说,税收的改革对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从税收的征管机关、会计的核算、企业的定价策略、企业的销售方式都将发生变化,因此财务人员也应参与企业销售环节的经营决策。
1. “营改增”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影响及对策。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则为混合销售行为。除了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其他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和提供劳务额混合到一起缴纳一种税。
“营改增”后,过去所认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就可能发生变化。例如某企业在给油田提供机器设备的设计服务后,将所设计的机器设备制造出来,在“营改增”前,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设计收费将并入销售设备的价格中一起缴纳增值税(销售机器设备的增值税税率是17%),但该项设计活动能够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非常有限,缴纳增值税会给企业带来税负。
在过去,企业为了减少税负,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的思路是把混合销售行为的业务进行拆分,即独立成立设计公司,该设计公司独立进行税务登记,独立缴纳流转税。这样两家公司给油田提供业务,一家销售机器设备,缴纳增值税;一家提供设计服务,缴纳5%的营业税。这样相同的收费,由于缴纳的流转税不同,就减轻了税负。
但随着设计服务缴纳增值税后,这项行为将不再是混合销售行为,而转化为混业经营。即都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但两项业务的增值税税率不同,销售设备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设计服务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对于混业经营,企业不需要进行以往的纳税筹划,管理的重点转变为对混业经营的单独核算。由于税率不同,企业要单独核算设备的销售额和设计的劳务收入,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则必须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
2. “营改增”对企业定价策略的影响及对策。“营改增”从整体来看,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但对于个别行业来说,“营改增”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例如对于交通运输业,由于营业税税率是3%,而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是17%,从短期看,交通运输企业过去购买的设备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过路费、过桥费不能抵扣进项税,油费和修理费不能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费不变,必将增加企业的流转税税负,减少企业的利润。这种情况也发生在一些提供现代服务业的企业中,由于服务业过去营业税的税率是5%,现在是6%,但这些企业能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限,必然税负增加。
对于“营改增”的企业来说,面对税负上升的情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想办法:一是考虑产品的价格是否有上升的空间。“营改增”后试点企业可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金额不变,由于销项税额的影响,因此对于试点企业来说降低了利润,但对于交易另一方而言,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成本降低,相当于增加了利润,二者需要进行博弈。二是企业可以把自己锁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3%,这样流转税的税负下降,从而增加利润空间。但是否能够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还要看交易对方的需求,如果交易对方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则只要改革企业控制好经营规模,在规模达到临界点之前成立新的小规模企业,就可以有效降低税负。但如果交易另一方也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则该项筹划将变得没有现实意义。
3. “营改增”对企业销售模式的影响及对策。企业销售方式不同,企业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就不同。例如企业给予客户赠品,是在客户购买商品的同时给予客户赠品还是将赠品给予企业的潜在客户,这两种情况下增值税的处理上是不同的:如果在客户购买商品的同时给予赠品,则是一种捆绑销售行为,该赠品不会产生额外的增值税负担;如果是给予企业的潜在客户,则需要将该赠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财务人员参与企业的销售决策时,要加强三个方面的管理:一是财务人员要熟悉不同方式下的税收政策,例如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税收政策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法,只有在熟悉政策的基础上才能有效进行管理。二是财务人员要重视对企业合同的审核,合同在签署前应交给财务人员进行审核,财务人员重点审核合同的税收问题,审核后的合同才能由销售人员正式签署。三是财务人员要对企业的促销手段进行比较,从税收的角度比较捆绑销售、实物赠送、现金赠送等不同方式的税收问题,给予销售人员税收方面的建议。
“营改增”的扩围将在全国持续不断进行下去,这不仅给企业带来税收问题,给财务人员的决策行为也将带来影响。财务人员在加强对税收政策学习的基础上,要把对税收的管理融合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只有管理好经营,才能有效地管理好税收。
【注】 本文是中华女子学院2013年教师学术能力提升课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李建人.“营改增”的进行时与未来时.财经问题研究,2013;5
2. 张华.税收“营改增”对港航物流业的影响分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3;2
3. 高培勇.营改增的功能定位与前行脉络.税务研究,2013;7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201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