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1 期
总第 635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再议待摊、预提业务的处理

作  者
申屠新飞

作者单位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财会系 浙江温州 325035)

摘  要
(一)
《财会月刊》2012年5月上旬刊刊发了吴海萍同志《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会计处理观点综述》一文(以下简称“吴文”),对新准则发布以来理论界对“两费”账务处理观点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和评价,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吴文认为,预付的保险费(包括租金和报刊费)应作为资产,并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预提租金和保险费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 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是我国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八大原则之一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一书在介绍“重要性”时指出“重要性的应用需要依赖职业判断,企业应当根据其所处环境和实际情况,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加以判断。例如,企业发生的某些支出金额较小的,从支出受益期来看,可能需要在若干会计期间进行分摊,但根据重要性要求,可以一次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并没有明确金额大小的判断标准,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给出的判断标准是总收入的0.5%(报表层次),这就意味着最小中型工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 000万元及以上,2011年发布的标准)报表上允许存在的最大错误为10万元。目前我国的保险费和报刊费(包括租金)都是一年一付,一般不存在一次性支付若干年保险费和报刊费(包括租金)的情况,因此最小中型工业企业预付的年度保险费和报刊费等一般不会超过10万元,完全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的要求直接作为本期费用予以入账,没有必要按期进行分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重要性的描述也说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