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1 期
总第 635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作  者
苏洪琳

作者单位
(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金融会计系 北京 065202)

摘  要
      《财会月刊》2011年11月上旬刊中阎磊、马广奇的《视同销售的两种处理方法及其影响》(以下简称“阎文”)和2012年4月上旬刊中靳光玫的《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之我见》(以下简称“靳文”)分别在视同销售账务处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提基数、对外捐赠纳税调整方面存在问题。
一、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阎文认为,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视同销售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为:按其取得经济利益流入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笔者认为这一说法不够严谨,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强调货物的来源和用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以上方面,按阎文所述会计处理方法处理;但将外购货物用于以上方面,阎文所述会计处理方法则不能普遍适用。比如,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