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8 期
总第 632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也谈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有关纳税调整

作  者
尹四农

作者单位
(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 510760)

摘  要
    《财会月刊》(上)2011年第九期刊登了李明同志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有关纳税调整分析》(简称《李文》)。笔者通过认真研读后,发现该文对固定资产售后融资租回会计处理与涉税分析中所举例子进行纳税调整说明时存在不妥之处,现提出并与李明同志商榷。
《李文》对售后融资租回有关纳税调整的处理存在三个问题:①忽视了确定资产折旧年限时应考虑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租期与资产使用寿命三者间的关系。②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最低租赁付款额与租赁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差额)未在税前扣除。③对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没有按与该项资产计提折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来进行分摊。具体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