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0 期
总第 614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  者
王宝田(教授)

作者单位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大连 116023)

摘  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税法”)与《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会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在内容上绝大部分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若干差异。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法差异性
      1. 职工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会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税法规定,企业为职工交通所发放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2. 职工住房补贴。会计规定,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而税法规定,企业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