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4 期
总第 572 期
财会月刊(上)
学术交流
“两型社会”建设中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主体的确定

作  者
阳秋林 戴丽

作者单位
南华大学会计研究所

摘  要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两型社会”建设中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主体的两种观点,然后根据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主体确定的三个方面,从会计学角度和经济学角度论述了企业是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主体。
  【关键词】两型社会   社会责任会计   会计主体

      2007年12月7日召开了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被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简称“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由此,“两型社会”这一新名词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重点探讨在“两型社会” 建设中关于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主体这一会计学理论问题。
      一、关于社会责任会计主体的两种观点
      目前学术界对于“两型社会”建设中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主体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两型社会”建设中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主体包括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双主体论);第二种观点认为“两型社会”建设中企业就是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主体(单一主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