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9 期
总第 51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间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之核算

作  者
史新浩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摘  要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对联营、合营企业投资损益的核算较为复杂,一般要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才能予以确认:①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②投资企业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等的,未来期间在计算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以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从而需要对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进行必要的调整。在针对上述事项对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进行调整时,应考虑重要性原则,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不予调整。③在确认投资损益时,除考虑公允价值的调整外,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即投资企业与其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