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2 期
总第 38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总分支机构间移送货物增值税缴纳方式解析

作  者
吴富中

作者单位
浙江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摘  要
      随着企业的蓬勃发展,面向全国的营销网络越来越庞大,企业纷纷在异地建立销售分公司或办事处开展商务活动,形成了“总机构——异地分支机构——客户”的经营模式。总分支机构在缴纳增值税时,一般有以下三种纳税模式。
  第一种模式:总机构将货物移送至异地分支机构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账务上仅作移库处理。异地分支机构收到总机构货物后入库,登录库存明细账,会计人员不作其他任何总账处理。为了经营上的方便,异地分支机构未进行税务登记,每月从总机构领取空白发票,向客户发货的同时直接以总机构的名义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收取货款,月末将发票和货款邮汇给总机构,由总机构在当地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