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6 期
总第 40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浅见

作  者
张凤莲

作者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一、相关规定的不足
      1.关于“股权分置流通权”的结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设置的“股权分置流通权”这一会计科目,将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予以资本化。该科目在资产负债表“长期资产”项目下列示,平时不结转,非流通股股东禁售期满后出售股份时再按比例结转出售部分的账面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结转该项成本,与出售收入配比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这样做虽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但考虑到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上市公司很多是大中型企业,类似于长江电力、中石化等,其非流通股股东在很长的时间内是不会全部出售所持股份的,按照《暂行规定》处理,势必造成“股权分置流通权”长期挂账,而且“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在未出售前仍然按原有价值入账,也是和实际情况相背离的,不符合公允价值计价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