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8 期
总第 410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审计园地
中美独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的比较研究

作  者
王 蒙 张 欢

作者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较低,而美国在审计质量控制上是相当完善的。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审计质量控制机制的比较,试图找到我国在审计质量控制机制上的欠缺,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审计质量控制准则   同业互查   定期轮岗制

  在美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模式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更多的是通过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干预来实现,一般只在特定时期对整个行业发表意见,并不直接针对某个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控制机制分为四个部分:适用于每个审计项目的公认审计准则(GAAS);质量控制准则,适用于每个会计师事务所以帮助其满足一般公认审计准则的要求;AICPA的会计师事务所部的管理制度,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满足质量控制准则和GAAS的要求;同业互查制度,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满足了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我国实行的是以政府管制为主的行业监管模式。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机制主要由审计质量控制准则、注册会计师业务监察机制与惩戒机制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业务监察与惩戒分别通过财政部、审计署、注册会计师协会、证监会、新闻媒体、离任审计和内部审计实施;审计质量控制则由财政部、审计署、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证监会共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