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7 期
总第 40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之国际比较

作  者
凌 青

作者单位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新准则”)借鉴和参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IAS27),两者存在很多相似之处:都偏向于以经济实体理论为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基础,都强调少数股权作为所有者的权利,都以实际控制权作为划分合并范围的标准,都要求考虑潜在表决权对控制的影响等。但是两者存在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是IAS27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新准则并不赞同。IAS27允许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母公司可以不提供合并财务报表:①母公司本身是全资子公司,或者是另一个主体部分拥有的子公司,并且母公司的其他所有者(包括没有表决权的所有者)已被告知,且不反对母公司不列报合并财务报表;②母公司的债务或权益工具没有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国内或国外的证券市场,或者包括当地或区域性的柜台交易);③母公司没有在公开市场上发行任何种类工具的目的,没有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报送过或正在报送财务报表;④母公司的最终母公司或任一中间母公司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可供公开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