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2 期
总第 45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疑难解答
’2007 问题解答之十一(140 ~ 155)

作  者
蔡雪晴  王洪芳  王建安  熊雅丽

摘  要
     140. 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两年后才有收入。请问业务招待费在税务核算亏损时怎么处理,怎么按收入的百分比核算,能直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①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②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蔡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