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第 3 期
总第 847 期
财会月刊(上)
会计研究
销售机器设备兼安装业务增值税处理的政策解析

作  者
骆剑华(副教授),王 珞

摘  要

对于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2018年第42号均将其定性为增值税兼营销售行为,采取分别计税方式,对于安装服务部分,规定还可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以上两个文件在对业务定性上与增值税上位法存在冲突,相关条款之间政策规定不够严谨;在执行层面,缺乏对自产(或外购)货物来源方式的明确界定,对适用对象“机器设备”的划分标准及范围未予明确。这些都需通过后续相关税收法规予以完善。

【关键词】机器设备;安装服务;兼营销售;自产货物;甲供工程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章编号】1004-0994(2019)03-0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