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35期)
投资·证券
证券公司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相关问题探微

作  者
张 蓓(博士)

作者单位
作者单位: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北京100102

摘  要

   【摘要】证券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面临多种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滥用,如内幕交易、老鼠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极大地动摇了证券行业诚信的根基。对于持有多个牌照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而言,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源于证券公司的两个多样性:一是业务角色的多样性,一是客户群体的多样性。针对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的外部规制和内控机制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第一,明确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法律抗辩效力;第二,建立行业公认的利益冲突自律管理指引;第三,完善利益冲突管控相关的基础规制环境;第四,重视金融伦理教育,重构证券公司价值观。
【关键词】证券公司;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35-0115-4一、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的基本概念及产生原因
在经济生活中,利益冲突是一个被广泛使用却难以形成统一定义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冲突通常包括四个要件:第一,不同主体的利益目标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第二,各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第三,利益冲突的结果视占优方的选择而定;第四,占优方负有为弱势方服务的职责或义务。厘清利益冲突的基本概念是研究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的前提。
(一)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的基本概念
根据国际证监会(IOSCO)在《市场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中的利益冲突管理》(Market Intermediary Management of Conflicts that Arise in Securities Offerings)中所言,鉴于市场中介机构在同一金融集团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市场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中随时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当市场中介机构的利益与其客户、投资者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利益出现背离或不一致时,就会发生利益冲突;当然,利益冲突也有可能存在于不同客户之间。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包括实际存在的利益冲突、未来可能存在的潜在利益冲突等等。
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在《利益冲突报告》(Report on Conflicts of Interest)中指出,利益冲突因两方或多方主体间存在注意及信任义务而产生,利益冲突并不必然导致其中一方利益受损,但却意味着各方利益没有被公平地对待。
欧盟在《金融衍生工具市场》(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中指出,利益冲突是在提供任何投资服务、辅助服务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利益冲突,抑或指投资公司(包括其经理、员工及固定代理人)以及通过控制权与其有直接、间接关联的人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利益冲突,或者某一类(个)客户与另一类(个)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证券公司利益冲突指证券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面临的自身利益与客户、投资者等相关主体利益存在不一致,或者不同客户利益可能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情形。
(二)证券公司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牌照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等。对于持有多个业务牌照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而言,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在于证券公司为各类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也就是两个多样性:一是业务角色的多样性,一是客户群体的多样性。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中介,它既是融资者和投资者的中介,又为各类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同时,证券公司自身又可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开展证券交易。多重业务角色下,各方的利益诉求并不一致,从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比如在证券发行业务中,融资者希望以较高价格发行,多多融资,而投资者则希望低价买入,以获得较高预期投资收益,证券公司作为融资者和投资者的中介,无论偏袒哪一方,均将伤害另一方利益。再如,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交易代理服务,同时自身又可开展证券自营交易,这就像在牌局上一个已经看到其他人底牌的人参与打牌,利益冲突显而易见。
另外,由于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证券公司与其他证券市场参与方的市场地位并不相同,证券公司往往果,使受到财产损失和权利侵害的投资者得到补偿,从而可以调动投资者维护市场秩序的积极性,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利益冲突滥用行为并予以纠正。
其次,构建多元化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考虑到我国证券监管的行政化现实,建议借鉴美国的行政和解制度,可简化投资者的维权程序以快速获得经济赔偿。此外,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利用仲裁和调解的方式解决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因利益冲突产生的纠纷,是在司法救济之外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救济途径。
最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我国已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但投资者保护基金仅限于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强制性措施时对债权人的偿付。建议可设立“事件驱动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当投资者因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遭受损失时,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即可从赔偿基金中获得经济补偿。2013年平安证券即进行了尝试:作为万福生科的保荐机构,宣布拿出3亿元成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弥补股民因虚假陈述事件所遭受的损失。
(四)重视金融伦理教育,重构证券公司价值观
利益冲突管理令证券公司合规人员最头疼的地方就是:利益冲突无处不在。如果业务经办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主动识别并管理利益冲突,仅靠合规人员是无法做到有效管控利益冲突滥用的。如果一个证券公司仅将利益冲突管理的职责赋予合规人员,那么合规人员必然沦为“救火队员”,哪里着火哪里忙。然而,利益冲突管理不是要不断灭火,而是要杜绝火苗的产生。这就涉及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金融伦理教育。
任何缺乏道德支撑的金融活动都将伤害金融业自身的发展并危及实体经济,这已被一次次的金融危机所证实,证券行业也经历了惨痛的教训。2004 ~ 2007年,一大批券商的关停倒闭即源于挪用客户保证金、挪用客户托管国债、资产管理与自营业务混同操作等利益冲突滥用行为。刚刚过去的2015年,投资人被股市惨烈“绞肉”,其实也与金融机构违背金融伦理,给予客户远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融资杠杆直接相关。证券市场要健康发展,必须建立一种强调经济伦理,公开、公平及诚信的经济文化。伦理原则是法律与规则的核心和基础。没有伦理原则支撑的法律法规体系将沦为一张漏洞百出的法网,管得了其一、管不了其二,治得了其标、治不了其本。
因此,必须重视金融伦理教育,重构证券公司价值观。第一,在法律规制的设计上,要以金融伦理为基石,侧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强调证券公司的信义义务,要求证券公司以最大善意履行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第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并将之纳入证券公司的社会责任中,同时,提升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比重,激发证券公司主动开展全员合规培训及职业道德宣导的积极性。第三,推动证券公司建立为客户创造价值,而非从客户身上“剪羊毛”的商业伦理观。在开展业务时,首先考虑可以给客户创造多少价值,而非从客户那里赚多少钱,基于这样的商业伦理,才可能在业务开展时有所为,同时也能有所不为。融资融券业务就是一个很好的实例。融资融券业务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属于“躺着也赚钱”的资本中介业务。但是如果一味逐利,不顾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大幅加杠杆提升业务规模,那么一来可能助推市场的暴涨暴跌,二来也可能使客户的风险暴露过高,最终连本金都赔光。第四,建立证券公司诚信档案,且诚信档案直接与证券公司的牌照管理挂钩。对于诚信记录不佳的公司,不允许同时开展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尤其要限制其自营活动和代客理财活动。只有诚信记录累积到一定分值才可能开展多种业务,并且分值越高可开展的业务种类越多,形成“好孩子”受益的良性行业生态。

主要参考文献:
郭俊芳.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博特赖特著.静也译.金融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陈彬.论证券市场利益冲突的防范机制[J].法治论坛,2013(1).
胡伏云,姚松涛.完善证券公司业务信息隔离机制问题探讨[J].证券市场导报,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