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34期)
疑难解答
2016 问题解答之十二

作  者
王建安(副教授) 蔡雪晴(副教授)

摘  要

. 某生物药品制造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台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每年计提折旧,租赁期满后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企业。该企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列举的“六大行业”之一,设备又是专门用于研发,应该既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又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那么,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能否同时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需要注意的是,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即使租赁期满后所有权转移到承租方,它也是租赁,不属于购进的范畴,因此不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该文件没有区分购入固定资产还是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承租方计提折旧,因此符合条件的此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件同时规定: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允许加计扣除。这里特别强调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是因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之前已经加计扣除,租赁费就不能再加计扣除了。
综上所述,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能加速折旧,但符合条件的折旧费可以加计扣除。

2.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提出,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的福利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请问“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的福利补贴”如何理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综上可知,“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的福利补贴”是指满足以上条件的,实际上属于工资薪金的福利补贴。

3.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商,该公司需要提供异地建筑服务,请问异地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如果是,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以及如何办理预缴?如果没有预缴增值税会受到什么处罚?“营改增”之后,建造业的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是否还需要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和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
因此,企业实施跨县(市、区)建筑服务的外出经营活动,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外管证》。

4. 我公司是一家混合型的服务企业(以运动为主题的公园),主营运动场地的租赁、运动服饰的销售、餐饮服务等。本公司有预售会员卡,会员卡是一卡通(无法判断未来消费的内容),可以买商品也可以消费运动场地和用餐。请问:“营改增”之后这部分的预收账款应该怎么纳税?应该是售卡的时候全部开票缴税,还是等消费的时候再开票缴税?
答:(1)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贵公司预售会员卡属于尚未提供服务的预收款项,不确认营业收入。贵公司不用就会员卡余额在“营改增”后补交营业税,而应当在客人消费时根据客人消费的具体项目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贵公司在“营改增”之后预售会员卡时客人要求开具发票的,应当在开票时交税,否则应当在客人消费时开票交税。

5.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 我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曾请税务局代开过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已交,现在该笔业务发生销售退回,请问退回的发票和已缴纳的税金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四条规定,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