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会月刊(8期)
财务·会计
资产减值测试中限用成本法之我见——基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作  者
唐 莹(副教授)

作者单位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会计学院,重庆400030

摘  要

   【摘要】本文基于对公允价值内涵的解读,对在资产减值测试评估实务中限制使用成本法的规定进行分析,并以案例描述在资产减值测试领域成本法的运用框架,对相关评估指南的进一步修订提出建议。
【关键词】资产减值测试;公允价值;成本法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16)08-0056-2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成为我国评估服务领域的重要业务内容。分析近年来相关评估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大部分案例都集中在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领域,在评估对象界定、价值类型选择、评估方法运用等方面均存在些许争议,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指南》)中对于成本法使用限制的争议。本文以此为切入点,结合对公允价值内涵的解读展开分析。
一、成本法的使用限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在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估计其可回收金额,以此作为判定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的标准。而可回收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中较高者确定。针对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其估算标准不存在争议。按照《评估指南》解读中的描述,成本法的不适用性主要是针对“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而设置的,认为成本法是以评估重置价值为出发点,是以买入价值作为界定公允价值的价值基础,不符合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准则中对于公允价值的认定标准[脱手价值(exit value)和在用价值( use value)],但这样的判定是否完全基于对公允价值定义的深层次解读,值得深思。
首先,分析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为代表的相关准则制定机构对于公允价值的逻辑基础定位,基本指向都是以市场为基础而非以主体为基础,虽然有观点认为资产减值计量是站在主体自身的角度来估计可回收金额的,但事实证明,只有依托有效市场形成的估计结果才会是无偏无误的,不管在哪种前提下,市场都应该是资产价值的裁定者。在市场基础下,公允价值并非由报告主体使用资产的意图所决定,在IASB发起的以《SFAS157——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为起点的讨论中,不少委员提出入账价格同样能反映企业基于当前市场期望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为此,从逻辑性质层面分析,基于资产价值实现角度否定成本法的运用不够严谨。其次,基于市场因素分析买入价格与脱手价格的关系。在市场交易中,卖方所拥有资产的可接受价格主要由买方获得效用相同的可替代资产的成本决定,如果抛开交易成本,在同一市场中,买入价格会等同于脱手价格,成本法是以替代原则为理论基础、以考虑贬值因素进行调整后的重置成本作为运算结果的,与脱手价值有对应相关性,并不像评估指南解析中所描述的与其“背离”。最后,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对于估值技术运用的描述,“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取决于估值技术的输入值,而不是估值技术本身”,结合当前我国减值测试领域评估实务案例分析,开展减值测试的部分资产(如在用的生产经营设备、厂房及相关在建工程等)二手交易情况不明晰,市场环境达不到运用市场法的条件,而收益法的运用又带有强烈的主观性且技术手段不成熟。在此种情况下,完全排除成本法并不适时也不适宜。根据市场调研数据谨慎运用成本法,应当是当前经济环境下进行资产减值测试评估可选择的有效手段。
二、资产减值测试中成本法的运用关键
《评估指南》对成本法的限用,除了评估思路方面的考虑,可能更多的是考虑到当前我国资产评估师的业务素质。资产评估在我国起步较晚,从业人员对于估值方法的把握水平参差不齐,对于资产减值领域的评估业务更是没有多少可参照的经验,对于准则的理解、市场情况的分析是否到位会直接影响评估师对于估值方法的正确应用。为此,充分研读国际准则、参考国外评估实务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在资产减值测试评估中规范成本法的使用、提高评估师运用成本法的水平,才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依据成本法的操作原理,资产的价值应按重置成本减去相关贬值来确定,各参数的量化是成本法合理运用的关键。
首先是重置成本的确认。按照传统重置法核算标准,资产的重置成本(重置全价)等于现行市场情况下重新购建资产所花费的全部货币总额,但在资产减值测试中却应根据资产类型的不同区别处理。如果减值测试的对象为可移动的机器设备,除购置价值以外的购建相关费用(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应不在考虑范围内,因为交易费用对于新的买方来说并无价值,属于无效用的历史成本,只有单纯的以市场购置价作为重置价值才会更为贴近脱手价值。如果减值测试的对象为通用厂房等建筑物,则其原始购建的必要耗费由于其不可移动性而无法剥离,应根据现行市价、技术标准等因素调整后充分考虑。
其次是对贬值的估计。这是成本法运用的关键,也是难点。在实务中,由于相关操作规范的表述不清晰,故存在很多问题,如机器设备磨损导致的功能下降是界定为实体性损耗还是功能性损耗?经济性贬值的量化基数是选择重置成本还是选择重置成本减去实体性和功能性损耗?等等。基于国际评估准则,从经济角度分析,资产出现贬值是因为其效用降低了,计量贬值的大小实际上是估计效用的大小,为此,评估师在估算贬值时不应单纯依赖指南描述的公式,而要根据资产类别,从效用角度建立分析框架,在充分考虑市场信息、技术变动、企业利润、税收等造成的影响后,再确认形成贬值的因素是内部原因(物理性损耗、技术性退化等)还是外部原因(管理性质等形成的主观战略性退化、经济环境等形成的客观外部退化),在明晰原因的基础上再去有针对性地进行计量,才能较为准确地把握贬值的内容。
三、资产减值测试中成本法的运用
下面参考国外评估机构相关实务经验,以案例描述运用成本法进行资产减值的测试。
例:减值测试评估对象为企业某通用非标设备,评估基准日其账面净值为19.23万元。由于其未来现金流量无法单独预测,故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作为其可回收金额。在综合考虑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和数据资料收集等相关条件后,采用成本法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评估(该设备原购买时运杂费、安装费、资金成本在估算其重置成本时均不考虑。)。
步骤一:参照非标设备综合估价法,查询非标设备估价参数,估算其重置成本。
P=(cm1÷km+cm2)×(1+kp)×(1+kt)×(1+kd/n)
其中:cm1=主材费(不含主要外购件费)=净重15T÷利用率85%×单价0.5万元/T=8.82(万元);Km=不含主要外构件费的成本主材费率=45%;Cm2=主要外购件费=1(万元);Kp=成本利润率=12%;Kt=销售税金率=18.7%;Kd=非标设备设计费率=6%;n=非标设备产量=3(台),该设备区有相同设备3台。
将上述参数代入计算公式中,得到:P=27.93(万元)。
步骤二:设计贬值分析框架,根据具体因素配合市场信息,量化贬值。

 

 

 


  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和因素表现形式确定调整系数,对按公式计算出的贬值率进行调整,调整系数可参照表2:

 

 

 

调整计算后的综合贬值率为32%,则综合成新率为:1-32%=68%。
步骤三:估算该设备可回收金额。
考虑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拆卸包装费、处置人员差旅费、中介费、交易税金等,确认处置税费率为20%。因此,该设备可回收金额=27.93×68%×(1-20%)=15.19(万元)。
步骤四:确认该设备应计提的减值准备。
将该设备账面净值19.23万元与可回收金额15.19万元进行比较可知,该设备应计提减值准备=19.23-15.19=4.04(万元)。
四、小结
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三种评估手段本身就无法完全分割,在运用成本法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只要坚持以市场分析为基础,充分吸收市场信息,使评估价值内涵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保持口径一致,就会与运用市场法或收益法的结果趋同,也能被相关方面理解和接受。为此,建议《评估指南》在修订时从实务角度考虑取消对于成本法的使用限制,转而对成本法在资产减值测试中的运用条件、运用细则加强说明,由此规范评估行为标准,推动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许蔚君.固定资产减值测试评估实务探讨[J].财会通讯,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