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财会月刊(25期)
案例分析
“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财务影响的预测

作  者
唐云慧,许纪校(副教授)

作者单位
(河海大学商学院,南京 211100)

摘  要

      【摘要】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和盈利的影响,然后以山东路桥为例,以其2014年财务报表为基础模拟测算“营改增”的财务影响。测算结果表明,税制改革短期内产生负面影响并使得公司净利润下降、整体税负提高。最后从成本费用管理和发票管理、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避免税负增加的角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财务影响

一、前言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目的在于将我国经济活动全面增值税化,打通第二、三产业间的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优化税制。目前,原征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电通信业逐步纳入“营改增”范围,建筑业、金融业等剩余产业的税制改革也是大势所趋。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之一,现课征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该产业明显体现出抵扣链条不畅的问题。一方面,纳税人购进的原材料、机械设备等已缴纳增值税,却不能够抵扣而是计入成本,且在缴纳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营业税时再次纳税。虽然建筑业也有一些差额纳税的规定(如总承包人以扣减分包人价款后余额为营业额),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其他增值税纳税人采购建筑业劳务,也不能够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同样造成重复纳税的问题。因此,建筑业的税制改革迫在眉睫。
然而,对于建筑业“营改增”的财务影响,学术界却意见不一。杨抚生(2011)、王杰(2013)、张泽华(2013)等分别通过CGE模型、投入产出表和行业数据的测算,认为“营改增”有明显的减税效应。而戴国华(2012)以及受住建部委托的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的调研报告却认为,“营改增”会增加税负。
本文采用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山东路桥为例,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财务影响,并对相关问题提出建议。建筑业“营改增”最终方案还没有公布,本文以试点办法中规定的11%作为建筑业适用税率,对税负变动和盈利变动做出预测。
二、理论分析
在该部分分析中,我们假定企业只存在建筑业劳务,并且可抵扣成本费用的税率均为17%。假设原征营业税时,收入为a、成本费用为b、成本费用中可抵扣比例为t、新增固定资产为m。
1. “营改增”对流转税的影响。增值税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即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营业收入×11%-可抵扣成本费用×17%。营业税是价内税,营业收入是含税收入;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收入是不含税收入。那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营业收入是否会发生变动,即向下游销售的含税价格是否变化。由于建筑业并不具有完全垄断性,不能将增值税全部向下游转嫁,向下游的销售价格也会受到已定合同、行业价格等多种因素影响,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因此我们假定含税价格是不变的,即企业收入要转变为不含税收入。原收入为a,现收入为a/(1+11%),即0.900 9a,下降9.91%;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部分为bt,现为bt/(1+17%),即0.854 7bt,下降14.53%。应纳增值税=0.900 9a×11%-0.854 7bt×17%=0.099 1a-0.145 3bt。原本营业收入的流转税税负率为3%,若保持流转税税负率不变,则需要有:应纳增值税/营业收入=(0.099 1a-0.145 3bt)/a=3%,得出:bt/a=47.56%,即可抵扣成本费用占到营业收入的47.56%,流转税税负率就与之前持平。
以上分析仅考虑了成本中的可抵扣税额,但事实上,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以后,新增固定资产也存在进项税额抵扣。如果建筑业课征增值税,从理论上说,购买建筑业劳务(不论是针对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建筑业劳务)都应当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但对于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争议较大,本文暂不予考虑。在考虑新增固定资产(动产)的情况下,应纳增值税=0.900 9a×11%-0.854 7bt×17%-0.845 7m×17%。若流转税税负率不变,(bt+m)/a=47.56%,即可抵扣成本费用和新增固定资产额需要占营业收入的47.56%以上。2. “营改增”对所得税和盈利的影响。“营改增”以后,收入下降,成本费用也有一定下降,营业税大幅减少导致营业税金及附加下降,这样对利润和所得税的影响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为简化分析,采取下式计算所得税和净利润:所得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25%;净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只考虑营业税、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及地方教育费附加(2%),不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营改增”前,净利润=[a-b-a×3%×(1+7%+3%+2%)]×(1-25%)=0.724 8a-0.75b;税负总额=a×3%×(1+7%+3%+2%)+[a-b-a×3%×(1+7%+3%+2%)]×25%=0.275 2a-0.25b。
“营改增”后,净利润=[0.900 9a-0.854 7bt-(1-t)b-(0.099 1a-0.145 3bt)×(7%+3%+2%)]×75%=0.666 8a+0.122 0bt-0.75b;税负总额=(净利润/75%)×25%+(0.099 1a-0.145 3bt)×(1+7%+3%+2%)=0.333 3a-0.122 0bt-0.75b。
由此可以得出,净利润平衡点为47.54%,即可抵扣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小于47.54%时净利润会下降,可抵扣成本占营业收入比例大于47.54%时净利润会上升。税负总额的平衡点为47.62%,即可抵扣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大于47.62%时税负总额会下降。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要可抵扣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50%以上,就不会出现净利润下滑或税负增加的情况。增值税采用以票抵扣政策,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50%的比例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是可以努力达到的。然而,现实情况会更复杂一些,比如抵扣税率不一定是17%,可能是13%、11%、6%以及3%,这样对于可抵扣额的比例要求将进一步提高。
三、案例分析
下面以山东路桥为例,以其2014年财务报表为基础做“营改增”静态模拟测算。资料来自于巨潮资讯网。
山东路桥是一家典型的建筑业上市公司,主要业务涉及公路施工、公路养护、建筑施工、市政工程以及设备制造。2014年,其营业收入中97.20%来自于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税率3%),其他收入来自于商品混凝土加工销售(增值税简易征收率6%)、周转材料出售及设备租赁(增值税税率17%)和工程设计咨询(增值税税率6%)。模拟“营改增”后,其建筑业劳务收入将下降9.91%,其他收入原本就是不含税收入,故不变动。营业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劳务成本、材料成本、机械使用费等。假设材料成本全部可以按17%抵扣进项税额;机械使用费中包括自有设备折旧、操作员费用、租赁费用等,其中只有租赁费可以抵扣,假设机械使用费的50%可作进项税抵扣;劳务费用中,如果是劳务派遣支出,由于劳务公司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则不能抵扣,如果是劳务分包支出且对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则可以抵扣,但年报没有披露任何关于分包的信息,故不予考虑分包支出问题;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这样,可抵扣成本占营业成本的45.18%。另外,公司存在办公费、办公系统运行维护、广告宣传费、电费、邮电通信费、咨询费、租赁费等可抵扣费用,分别适用6%、11%、17%不等的抵扣税率。那么,全部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额占42.26%,其他则是以人工费用、折旧摊销为代表的不可抵扣成本费用。对于资本支出,2014年有新增固定资产(只考虑动产)和新购无形资产,分别适用17%和6%的抵扣税率。
下表为以山东路桥2014年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模拟“营改增”财务影响分析表。假定含税售价不变,成本费用水平不变,仅测算税制改革的影响。测算中仅考虑表中项目,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2%)及其他税费。

 

 

 

 

 

 

 

 

 

 

 

 

 

 

该公司2014年可抵扣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39.10%,小于50%,可以预测若当年实施“营改增”,则其净利润将下降、税负水平将提高。通过上表测算可以看出,“营改增”对该公司的财务影响是偏负面的。营业收入下降9.63%,高于营业成本的下降幅度。营业税金及附加下降83.79%,主要是营业税大幅减少所致。净利润下降13.69%,税改对其盈利产生负面影响。流转税增加31.49%,流转税税负率上升1.19个百分点,上升幅度较大。所得税下降13.69%,这与流转税的上升有一定抵消作用。税额合计上升13.21%,而综合税负率则由5%上升至6.27%。可见,“营改增”使得公司净利润下降、整体税负提高。另外,下面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1. 材料费用的可抵扣比例。上面的测算中,我们假设材料费用全部按17%抵扣,其形成的进项税额占所有进项税额的90%,那么材料费用的可抵扣比例对整体税负水平的影响很大。现实情况下,该假设是很难成立的。在建筑业企业中,向小规模纳税人甚至个人采购建材的情况比比皆是,从而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即使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也只能适用3%的抵扣税率。此外,即使是向一般纳税人采购,由于建筑业企业“三角债”问题严重,拖欠付款可能无法及时取得专用发票。种种情况表明,材料费用的可抵扣比率将低于假设。
下面,我们进行关于材料费用可抵扣额的敏感性分析以测试其影响。在上表测算的基础上,假设材料费用的可抵扣额下降20%,那么综合税负率变为7.27%、流转税税负率将变为5.08%,净利润变为219 878 470.94元,变动幅度分别为15.95%、33.68%和-21.93%。则材料的可抵扣额对综合税负率的敏感系数=15.95%/(-20%)=-0.80;材料的可抵扣额对流转税税负率的敏感系数=33.68%/(-20%)=-1.68;材料的可抵扣额对净利润的敏感系数=(-21.93%)/(-20%)=1.10。可见,如果材料的可抵扣比例下降,流转税税负率和净利润将以更大的幅度变动,且为负面影响,而综合税负率的变动相对迟钝一些。
2. 新增固定资产对进项税额的影响。建筑业设备采购成本高、使用周期长,不均匀的固定资产投资水平对税负的影响较大。该公司2014年新增固定资产(机械设备等)4 252万元,而2013年新增固定资产16 341万元,是2014年的3.8倍。如果我们以2013年的固定资产投资水平替代2014年数据重新测算,那么流转税税负率将变为3.47%,综合税负率为5.91%,下降明显。可想而知,如果在税改之前年度进行了大规模资本投资,而这又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则对于税改后的税负水平存在较大负面影响。如果能够允许将税改前若干年度购进并用于未来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那么将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四、建议
1. 关于成本费用管理和发票管理。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以后,进项税额是影响税负水平的关键,可抵扣成本费用比例也有着重大影响。这实际上涉及两个方面,其一是成本费用的构成,这是企业理论上的抵扣基础。企业应当积极做好成本费用的构成调整工作,使得可抵扣的成本费用不少于50%。但更为关键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管理,这才是企业实际上能够获取多少进项税额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在未来的采购(包括采购材料和分包等)活动中,应逐步转为与一般纳税人交易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改后短期内,企业受以往采购惯性的影响,发票不能足额取得,但随着交易和发票管理更加正规以及各行各业抵扣链条的完善,抵扣税额的取得会逐渐顺畅。
2.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对企业税负水平有着重要影响,但以前年度购买的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抵扣并没有政策先例。因此企业应当做好近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密切关注最新政策,避免由于以前年度进行大量固定资产投资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同时,也希望政策制定者能够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针对前期固定资产投资问题出台过渡性政策,做好政策衔接。
3. 关于税负增加。由上文的分析可知,可抵扣成本费用占收入比例大于50%就可以避免出现净利润下滑或税负增加的情况。但事实上,在建筑业企业中由于人工成本的不断提高,可抵扣成本费用占收入比例低于50%的企业比比皆是(如本文中的山东路桥),而且由于交易对象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不能抵扣进项税的现象极为普遍。可以预测,如果以11%的税率推行“营改增”,建筑业很多企业会如同山东路桥一样发生净利润下滑、税负加重的情况。如果能够适当降低税率,或者出台一些过渡性政策(如超过3%以上税负返还)以逐步引导建筑业企业加强成本管理、发票管理以及全社会构建完善的抵扣链条,则可以避免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大面积增加,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
主要参考文献
刘爱明,俞秀英. “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及盈利水平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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