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第 1 期
财会月刊(1期)
学术交流
新三板上市策略及财税风险防范

作  者
张 松1(高级会计师),林 虹2

作者单位
(1.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 100124;2.北京光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026)

摘  要
      【摘要】本文对“新三板”的上市条件、流程相关政策和操作方法,挂牌中的财税问题以及风险如何规避等问题展开分析,以使企业更好地了解新三板市场价值与机会,合理判断、选择适合自己的资本市场,提高企业的综合投融资能力,做好上市前准备,助力企业发展。
【关键词】新三板;挂牌;转板;上市;证券法一、新三板简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为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平台。2012年9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标志着继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的第三个全国性股权交易场所的诞生。
新三板的典型特点主要包括:宽松的上市条件,即门槛低、无实质性财务指标要求,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制,即无需证监会发审委投票核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申请文件审查,出具是否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挂牌时间短、低成本。
二、挂牌新三板的条件
按照证监会2013年2月8日颁布并实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申请新三板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②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③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④股权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⑤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新三板与创业板、主板之比较
笔者将主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的上市规则进行了对比和分析,具体如右上表所示。
从对比可以看出,限制条件少、条件宽松、审批时间短、挂牌程序便捷是新三板的最大优势,因此其备受有意进军资本市场的中小企业的青睐。
四、新三板拟上市企业常见的财务和法律问题
根据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以及股转公司审核意见反馈,笔者总结了一些新三板拟上市企业常见的财务与法律问题,归纳如下:①同业竞争问题:不构成挂牌条件,但是建议挂牌前解决,如无法解决需作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承诺,并在一定期限内解决。②关联方交易问题:不构成挂牌条件,但关注合法合规性,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如实披露。③拟挂牌公司一定要成立满2个会计年度。④整体变更出资不实也构成挂牌障碍。⑤关注审计机构是否具有证券资格(即不允许分所出报告)。⑥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必须在挂牌前解决;无法规避的资金往来补充拆借协议,可以不附加利息条件。⑦股东超额分红必须纠正。⑧拟挂牌公司业务资质不全、影响持续经营的,构成挂牌障碍。⑨持续经营能力不足构成挂牌障碍: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判断持续经营能力。⑩改制未经审计构成挂牌障碍。11股权不明晰构成挂牌障碍:不允许与公司对赌,股东之间对赌需详细披露,并披露产生的影响。12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在一起:对关联方资产的无偿占用,应根据市场公允价值补充租赁协议,表内调整。13知识产权价值高估、年费未及时续缴。14治理结构不完善(股权、劳动等)。15抽回出资、出资不到位。
五、新三板的十个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1. 公司存续两年的计算方法。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会计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实际上指的是两个完整的年度。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 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问题。改制时,资本公积(溢价)、接受股东捐赠、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境内自然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视同利润分配行为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即先分红再增资,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亏损公司是否可以改制并在新三板挂牌转让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公司股改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需要:减资或者股东通过;溢价增资;捐赠的方式弥补。需要说明的是,亏损公司只要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就不构成挂牌障碍,这一点对前期投入很大的科技型公司、互联网企业等特别有吸引力。
4. 代验资问题。实践中,有些公司在创业初期存在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也有一些公司,相关法律规定注册资本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可以从事某些行业或者可以参与某些项目的招投标而找中介公司进行代验资的情形。该等情形涉嫌虚假出资,大部分企业在财务上处理该等问题时,验资进来的现金很快转给中介公司提供的关联公司,而拟挂牌公司在财务报表上以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处理。该等情况的解决方案,一般是公司股东找到相关代验资的中介,由股东将曾经代验资的款项归还给该中介,并要求中介机构将公司目前挂的应收款项收回。
5. 无形资产出资问题。无形资产属于职务成果还是职务发明的判断。如果属于股东在公司任职的时候形成的,无论是否以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都有可能涉嫌利用公司提供物质或者其他条件完成的该等职务成果(职务发明),该等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属于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应当归属于公司。这也是《专利法》所规定的。此外,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后续并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该等情形一般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在股改前整改规范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工商登记部门允许企业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处理无形资产出资不规范问题。但是大部分工商登记部门因为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拒绝公司通过现金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方案。减资是《公司法》允许的方案,工商登记部门容易接受,即专项减掉无形资产,注册会计师则在减资的验资报告中专项说明公司本次减资的标的是无形资产。
被减资单位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视同先按公允价值转让该无形资产,再以所得的现金支付减资款,所以要把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原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则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该会计处理并不涉及对前期已摊销金额的调整。除非原先出资时的作价就是不真实的,这时就构成了出资时的一项前期差错。同时,在减资时点,还需就无形资产的处置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6. 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瑕疵问题。股权不明晰比较常见的有股权代持、历次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诉讼等。股权代持的核查首先要从公司股东入手,向股东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权代持对公司上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法律障碍,说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阐述虚假信息披露被处罚的风险。如果股东能够自己向中介机构说明原因,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股东的说明进一步核查,提出股权还原的解决方案。核查中需要落实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代持股权时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银行流水,代持的原因说明,还原代持时应当由双方出具股权代持的原因、出资情况,以及还原后不存在任何其他股权纠纷、利益纠葛。如果股东未向中介机构说明,中介机构自行核查难度较高,但是还是可以通过专业的判断搜索到一些蛛丝马迹,如该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参加股东会、是否参与分红、股东是否有资金缴纳出资、股东是否以自有资产出资,可以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基本情况等。
7.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处理方式。民营企业抽逃资本问题较常见、关联方资金来往较频繁和混乱,在股改日和申报日关联方所占用的资金必须督促归还。申请挂牌公司还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对此应梳理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的关联企业,同类资产合并进入挂牌主体,消除同业竞争。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所采取的具体安排。
8. 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中没有说明什么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实践中需要自行判断。行政机关在处理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时比较谨慎,开具的文件也趋向规范化、格式化。
9. 社保、公积金的合规性问题。《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应依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也需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于企业雇佣的农村户籍员工,如果其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为员工缴纳该险种。企业如果要在新三板挂牌,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开具合规证明。对于农村户籍员工,如果企业已经为其解决食宿问题,可以瑕疵披露并由大股东兜底承诺。
10. 独立性问题。①资产独立,指挂牌公司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②人员独立,指挂牌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挂牌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挂牌公司的工作。③财务独立,指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④机构独立,指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挂牌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挂牌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挂牌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⑤业务独立,指挂牌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挂牌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六、新三板的未来发展趋势
1. 税收的优惠政策出台。自2013年底国务院宣布新三板扩容以来,截至2014年8月30日,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公司累计已经突破1 000家,在审家数尚有300余家,且这一数字还在缓慢攀升中。而2013年年底的挂牌企业仅有356户,可以说2014年新三板的挂牌数呈现出了爆发式增长。从近期出台的政策看,政府从税收上也加大了扶持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文(财税[2014]48号),对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政策的出台将使相当一部分公司为享受分红政策而选择挂牌新三板,使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投资价值相应得到提升,并对其未来发展起到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 新三版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是以自有资金为基础,不断向公众投资者连续发布某个证券的买入和卖出价,并以该价格与公众投资者成交。按照规则,做市商需要拿出真金白银购买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5%的股票或100万股(以两者孰低为标准),同时向市场提供双向的买卖报价。根据股转系统安排从2014年8月25日开始,新三板正式引入做市商制度。这意味着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更加趋于完善,国内资本市场将迎来一个新的纪元。做市商最核心的功能是估值功能,即做市商通过专业估值对股票进行合理定价,使证券价格更趋近于其真实价值。
做市商的引入将大大提升新三板市场的吸引力,挂牌公司数量和规模都将会有大幅度的提升。更多的创新型企业将选择到新三板挂牌,更多的投资机构将进入,以实现挂牌公司快速发展为核心的各类并购、重组和创新将大量涌现,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必然得到提高。
3. 新三板转板需满足的条件。从现行的政策以及部分实践来看,转板还需要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在现阶段IPO进展缓慢、让部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以实现分流已经成为证券监管机构的一种可行选择的情况下,制定一套合理的转板制度,让部分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能够转板或者看到其在将来能够转板的希望,已经成为一种迫切要求。目前,我国对公司公开发行上市采取核准制,因此,企业欲从新三板转板到创业板等板块上市,必须经过证监会的公开发行的核准。这也是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直接转板的前提条件。
4. 《证券法》的修改以及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对于转板问题,还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机制以及一套规范的制度安排,这其中包括对《证券法》进行修改。现行《证券法》欠缺对多层次场外市场的整体设计,对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包括场外和场内)之间的转板机制缺乏基本规定。另外,还应调整《证券法》有关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发行条件、发审委制度等相关规定,实行更加灵活的核准制度,或者逐步实现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
主要参考文献
闫庆友,陶杰.“新三板”挂牌企业绩效评价研究[J].财会月刊,2014(4).
刘玉春.新三板市场无形资产价值相关性与披露问题[J].财会月刊,20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