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21 期
总第 697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对《错账更正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一文的商榷

作  者
刘洪瑞

作者单位
(聊城大学财务处 山东聊城 252000)

摘  要
2012年4月《财会月刊》(上)刊登荣树新老师的《对错账更正存在的问题与改进》一文(以下简称“荣文”),具有独到的见解。但是,其中对“年度内发现明细科目错[指登账后,发现本年度错账,仅是明细科目错(总账科目无错),下同]”,没有采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提出了新的改进建议,即手工记账条件下,其更正方法简化处理为:“划线更正”(笔者自拟),笔者认为欠妥,值得商榷。
 荣文中“年度内发现明细科目错”的更正方法是:先返回到原来错误的记账凭证,划线更正明细科目,然后再划线更正明细账。
荣文中举例:员工张三借差旅费600元。记账凭证为:“借:其他应收款——李四600;贷:库存现金600”,已登记明细账,记入“其他应收款——李四”名下。发现明细账登错后,返回去先用划线更正法更正记账凭证,并在“其他应收款——李四600”的错账行划线注销,且盖“此行作废”的戳记及改错人员的名章,再在“其他应收款——张三”账户登记600元。
(一)
笔者认为:“年度内发现明细科目错”,在手工处理条件下,其更正方法应与有关教科书更正总账科目错误一样,采用“红字更正法”。
1. 荣文中“年度内发现明细科目错”,更正方法简化处理为“划线更正”。此方法不符合《规范》中划线更正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手工记账方式下,账簿记录发生错误的更正方法,一般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和补充登记法。《规范》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角度对错账更正方法进行了描述,也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错账更正方法进行表述的。
《规范》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登记账薄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显然,“荣文”所提出的 ‘年度内发现明细科目错’与《规范》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划线更正的错账适用范围无法对号。因此,荣文将“年度内发现明细科目错”的更正方法简化处理为“划线更正”, 不符合《规范》中划线更正的要求。
2. “年度内发现明细科目错”,绝不能返工再回到原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上依次划线更正。《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如果在填制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
“年度内发现明细科目错”,不是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填的问题,而是“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填写明细科目时填写错误。尽管是明细科目错,也是会计科目错,因为会计科目有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之分,明细分类科目是对总分类科目的细化。
综上所述,“年度内发现明细科目错”如何更正,一目了然。 “荣文”针对“年度内发现明细科目错”提出要“划线更正”,一是没有采用《规范》 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二是通过划线、数字重填、盖章等,既复杂繁琐,又影响账面整洁。鉴于此,绝不能返工再回到原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上依次划线更正。
(二)
“年度内发现明细科目错”的更正方法完全能与《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号入座,即用“红字更正法”更正。有关教科书在记账以后,发现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错误时,均以总账科目错为例,用红字更正法加以讲解。
依前例,年度内发现明细科目错,更正如下:
员工张三借差旅费600元。记账凭证为:“借:其他应收款——李四600;贷:库存现金600”,已登记明细账,记入其他应收款——李四名下。发现明细账登错后,先红冲复原,记账凭证为:“借:其他应收款——李四 600 ;贷:库存现金 600 ”。然后,以蓝字编正确凭证,记账凭证为:“借:其他应收款——张三600;贷:库存现金600。”最后,一并登记入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