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12 期
总第 688 期
财会月刊(下)
金融与理财
基于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风险防范

作  者
于卫兵(副教授) 亓 帅

作者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青岛 266100)

摘  要

      【摘要】最近两三年间,我国商业银行正在快速发行结构性存款产品,超过了同期外资银行的发行数量。但是由于其发展尚未成熟,银行端的操作与信息披露工作并不完善。尤其是在信息披露方面,各银行的信息透明度不高,使得银行自身及客户难以进行更好的风险防范。本文在分析上市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信息披露的基础上,指出了其不足并提出了有关建议,旨在促进信息披露的风险防范作用充分发挥。
【关键词】结构性存款   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

一、引言
结构性存款是商业银行推出的一种结构性理财产品,它是在吸收客户的基本存款中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结构性存款于20世纪80年代起源于美国,并在90年代中期在欧洲市场上得到进一步发展。在我国,2003年由外资银行首推外汇结构性存款,随后在2005年本土商业银行发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如中国工商银行的汇利通、中国农业银行的汇利丰等理财产品。
2011年在我国通胀严重、存款持续负利率以及民间借贷盛行的情况下,人民币结构性存款持续升温,成为商业银行吸收存款、拓展业务的重要途径。据统计,2011年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突破一千款,其中3个月以下期限的产品约占40%的比例,与汇率或利率挂钩的产品所占比例约60%。截至2011年12月末,我国各金融机构的本外币结构性存款共吸收人民币10 000亿元,比2011年1月初的4 000亿元增长了一倍还要多。
2012年,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再创新高,产品的期限主要集中于1个月以上,其中1个月至3个月期产品占比最大。从产品挂钩标的来看,汇率和利率仍是主要挂钩对象,挂钩股票的产品数量有所上升。
到2013年8月,我国境内共有39家银行发行过结构性理财产品,发行数量累计7 735款。其中,13家外资银行共发行结构性产品5 357款,占市场总额的69.26%。虽然外资银行仍是发行结构性存款的主力军,但我国本土银行发行结构性产品的步伐正在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由2012年的28.86%上升到2013年下半年的44.81%。
因此,一方面,我国关于结构性存款的银行监管并未成熟,信息披露制度也不完善,各家商业银行对结构性存款的披露内容和详细程度并不统一。另一方面,结构性存款高于普通存款的收益风险,以及其中包含的衍生工具交易风险迫切要求银行加强信息披露。本文旨在分析当前商业银行在对结构性存款进行信息披露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二、结构性存款业务介绍及相关风险
结构性存款嵌入的衍生金融工具通过与国际、国内的金融市场各类参数(包括汇率、利率、实际商品等)挂钩,使客户获得高于基本存款的收益,但它同时要求客户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
一般来说,银行面向客户发行结构性存款,吸收存款资金之后,银行将本金中的大部分与其他资金进行整体化操作,用于一些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例如发放一些信用度较高的贷款等。而剩余的存款资金将被用于一些衍生金融产品的投资,这些衍生金融产品一般与汇率、利率等指标参数挂钩。到期时,银行按照与客户先前订立的合约支付利息或者投资收益。
如下页图所示,X银行发行了一款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期限3个月,挂钩标的3个月美元LIBOR。
该理财产品收益的计算方法:若到期日3个月LIBOR小于或等于10%,客户可获得年收益率8%;若到期日3个月美元LIBOR大于10%,则年收益率为0.7%,到期以人民币支付本息。
A公司于2014年2月1日签订了100万元人民币该产品,产品到期日为2014年4月30日。则到期A公司可获得的最高收益(8%)为:1 000 000×8%×3/12=20 000(元),最低收益(0.7%)为1 750元。同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4%,100万元人民币存款3个月利息为10 000元。
X银行将吸收的A公司100万元人民币中的991 832元用于境内同期限定期存款,3个月可得本息1 001 750元。其中的1 750元可起到保本收益的作用。另外,本金中剩余的8 168元用于投资境外衍生产品,投资品种、期限及名义交易金额与A公司结构性存款挂钩产品、期限及金额完全相同。即3个月美元LIBOR、投资期限2014年2月1日至4月30日,名义交易金额147 059美元(100万人民币/6.8)(2月1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6.8)。交易条件与以上收益的计算方法相同:若到期日3个月美元LIBOR小于或等于10%,X银行获得年收益率为8%;若3个月美元LIBOR大于10%,年收益率为0.7%。X银行支付境外交易对手期权费=名义交易金额×3.5%。
4月30日,3个月美元LIBOR为1%,小于10%。则A公司获得最高收益20 000元;X银行境外衍生产品交易所得1 654美元[147 059×(8%-3.5%)×3/12],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6.54,折合人民币10 817.16元。X银行操作该产品所得=9 920(定期存款利息)+10 817.16(境外衍生品交易所得)=20 737.16(元)。扣除支付A公司20 000元利息后,净得737.16元。相反,当到期3个月美元LIBOR大于10%时,X银行净得1 437.64元。
商业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具有比普通存款更高的收益,但由于其是在普通存款中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而衍生金融工具与国际、国内市场上汇率、利率等指数挂钩,所以结构性存款本身的风险也较普通存款要高,客户在选择普通存款投资还是结构性存款投资时要经过慎重考虑。上述例子中,通过与银行订立合约,客户购买结构性理财产品,但客户很有可能因为其中的衍生金融工具与汇率挂钩而遭受损失。也就是说,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中包含着汇率风险,当市场上的汇率出现上下波动时,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同样会上下波动,表现在客户端即为收益或者亏损。不仅仅是汇率风险,客户在结构性存款到期之前还有可能面临利率风险。虽然一般说来结构性存款的收益高于普通存款,但当利率上升时,客户选择普通存款进行稳定性投资可能更加划算。除了汇率风险等一般风险以外,结构性存款还存在以下风险:
1. 银行操作风险。对于通过发行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而取得的资金,商业银行进行再投资的专业化水平远远高于客户本身进行的操作。而银行进行操作的主要目的是使自己的收入最大化,所以银行对资金进行操作时很可能缺乏对客户的考虑,不能使客户获得最大的收益。尤其是对于保本型理财产品,银行往往把保证客户本金数额作为首要目的,无形之中使客户收益的重要性降低了。在上例中,客户端的实际收益最高为20 000元,最低为1 750元,相差较大;银行端的最高收益为1 437.64元,最低收益为737.16元,相差较小,银行才是其中最大的“赢家”。另外,由于相当一部分结构性存款合约在订立的时候规定了银行提前终止合约的权利,这使得银行在无法支付高收益时有了“脱身”的理由。可见,银行操作由于目的不同、专业化不同会给客户带来一定的风险。
2. 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银行进行资本金操作的专业化水平较高,使得客户在进行结构性存款的投资时更多地依赖银行的操作,但银行也借此获得了“套利”的机会。如在上例中,由于银行专业化的操作,无论到期时3个月美元LIBOR是多少,X银行均可获得一定收益,而在考虑进行定期存款的机会成本后,客户有可能收益10 000元(20 000-10 000),也有可能亏损8 250元(1 750-10 000)。不仅银行与客户获得信息质量和数量是不同的,而且就是对相同的信息,银行和客户读出的信息内容也是不尽相同的。面对同样一个期权合约,即使对信息缺乏的客户来说不利,银行仍有可能使之与结构性存款挂钩。另外,有些银行根本不会披露衍生金融工具所带有的市场风险,而客户从其他方面又无从知晓,这也加大了客户投资亏损的风险。
三、结构性存款信息披露的现行会计规范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商业银行应将结构性存款产品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结构性存款的信息时,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从这些准则中根据性质、内容把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规定分为七类,具体如表1所示。
结构性存款作为金融工具的一种,商业银行在对其进行信息披露时同样要遵循上述表1中的规定,即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种类包括重要会计政策、账面价值、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及有关差额、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净利得(损失)或利息收入(费用)总额、风险信息及业务介绍等七类。
不难发现,相当一部分信息都要求在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而表内披露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在实务研究中也确实存在这样的现象:许多银行都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结构性存款的信息,在表外的其他地方对业务进行了简单介绍,而表内披露时未能涉及有关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表1中的风险信息包括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及数量信息。其中描述性信息是对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目标等的说明,数量信息具体包括金融工具(即结构性存款等)的到期期限分析、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以及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
无论是描述性信息还是数量信息,它们都是对金融工具的风险进行说明,只不过前者是定性说明,后者是定量说明。
四、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信息披露现状及问题
本文选取了16家上市银行2011年、201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2013年上半年的财务报告进行研究。通过对其中结构性存款信息披露的分析发现,我国商业银行对结构性存款的信息披露普遍存在内容不完整及格式不统一的问题。个别商业银行甚至没有披露有关结构性存款的任何信息,这无疑加大了广大结构性存款产品购买者的投资风险。表2为16家商业银行对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的披露情况,反映了2011至2013年披露各类信息的银行数。
 通过表2可以看出,2011年、2012年及2013年三个年度中任何一类信息的披露银行数都占少数,披露结构性存款账面价值的银行数最多,三个年度的银行数分别为7家、6家、6家,但均不足总数的一半。而披露风险信息的银行数最少,2011年和2012年均为一家,2013年没有任何一家银行对此进行披露。可见客户在对结构性存款进行投资后并没有获得足够的风险信息,也很难掌握银行在吸收结构性存款资金之后进行了何种类型的再投资(如银行购买汇率期权合约等)以及银行的再投资所面临的市场风险,这样的信息披露很难解决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此外,在七类信息披露中,对重要会计政策、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及有关差额的披露较多,说明银行在实务中更注重对结构性存款基本会计信息的披露,但对于大多数客户来说,由于缺乏相关的会计专业知识,此种信息披露对其投资的风险防范作用是有限的。不过,对于银行监管部门来说,银行披露此类信息有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对于客户来说,由于那些“通俗易懂”的信息披露较少,如净利得(损失)或利息收入总额、风险信息及业务介绍等,他们就很难了解购买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详情。

 

 

 

 

另外,对于同类信息,不同银行的披露格式也是不同的。例如结构性存款的账面价值,2012年的财务报告中,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及建设银行均在附注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部分进行披露;而中国银行及光大银行的计量方法虽然与上述三家银行相同,不过它们在附注中的“吸收存款”下设置“公司客户”与“个人客户”两个明细科目加以披露,并且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吸收存款”的项目加以反映。
五、相关建议
针对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信息披露普遍存在的内容不完整及格式不统一的问题,考虑到银行加强有关信息披露能够起到风险防范的作用,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 商业银行应在准则规定的基础上披露完整的信息。商业银行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披露与结构性存款业务有关的完整的会计信息,使得与结构性存款有关的会计政策、账面价值、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及有关差额、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净利得(损失)或利息收入(费用)总额、风险信息及业务介绍等内容反映在财务报告中。另外,商业银行还应当在准则规定的基础上披露其他有用的信息给客户,例如开展了哪几种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各种理财产品的计息(收益)方式是怎样的。
2. 统一信息披露的格式。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了金融工具应披露的信息种类,但并未明确信息披露的格式。由于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笔者建议在财务报表披露时,统一将其包含在“吸收存款”一栏中,并在该栏中增设“结构性存款”明细项目单独披露;在表外的附注部分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对于结构性存款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变动额及有关差额和净利得或利息收入总额应作为定量信息设置专栏列示,而一些定性信息应用文字叙述形式披露。定性与定量信息的有机结合可以使报表使用者清晰地了解结构性存款业务。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 张智楠.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初探.会计研究,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