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9 期
总第 685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4问题解答之五(037 ~ 045)

作  者
王建安 蔡雪晴

作者单位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会教研室

摘  要

037. 本地一家国有全资交通企业,在进行集团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当地国资委下达一项红头文件,同意将该企业名下的两块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以评估增值1亿元转增国有资本。会计处理时:①根据评估报告作无形资产与资本公积的增加;②根据国资委审批的《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审批表》及《验资报告》将资本公积转入实收资本。年报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对评估增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
对以上会计处理存在的疑问是:①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能否以国资委红头文件为依据将评估增值转增国有资本?②如果需要对评估增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的话势必影响企业利润,这对企业经营者来讲是否合理?而且这摊销在所得税前不予列支的。问如何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三条第一款,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企业实行整体改建的,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并将改建企业全部资产转入公司制企业。”可见,当地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将土地使用权增值部分转为国有资本的做法是有依据的。
会计处理方面,接受股东作为出资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采用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出让,应对评估增值的土地使用权按一定的年限分期摊销,这时的摊销额应当允许税前扣除。

038. 我公司准备向国外公司支付8万欧元的技术费,即SAP(ERP)的咨询费用,以指导我们如何使用等等。由于国外技术人员未进入境内工作,未构成常设机构,所以免征所得税,只扣增值税。请问如何计算呢?
答:首先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代扣代缴国外公司技术费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双方协议,如国外公司承担税费,增值税=8×汇率/1.06×6%;城建税及附加=增值税×(7%+3%+2%);代扣预提所得税=[8×汇率/(1+6%)]×10%。
如境内企业承担税费,含税所得额=8×汇率/(1-10%-6%×12%);扣缴企业所得税=含税所得额×10%;增值税=含税所得额×6%;城建税及附加=增值税×(7%+3%+2%)。

039. 本月母公司开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子公司,子公司期末还持有这种汇票。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借:应付账款;贷:应付票据。子公司个别报表中,借:应收票据;贷:应收账款。银行承兑汇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反映为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请问这个是否要抵销,如果抵销,我公司的合并报表应付票据金额就与从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不相符了。
答:一般来说,子公司的应收票据如果没有背书出去,就应该抵销应收及应付票据。背书转让的就视同外部负债,不再抵销。如你所述,该子公司期末还持有这种汇票,所以应该抵销应收及应付票据。

040. 配送股东的产品视同销售处理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借方记入“利润分配”。但公司目前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根本无利可分,且配送股东的产品价值占总收入的1/4。是否可将此部分先挂个科目,待后期盈余后摊销?
答:利润分配是对经营中资本增值额的分配,不是对资本金的返还。按照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应首先弥补亏损,再进行其他分配。
产品作为实物股利分配给股东虽未实现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流入,但负债的减少可认为是非货币性经济利益流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此过程可以等效于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分配股利两步: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科目;同时结转实物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此部分不能先挂个科目,待后期盈余后摊销。

041.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2013年10月,我公司占股70%的子公司(外方占30%)董事会同意用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红9 400万元,其中该部分未分配利润包含了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已实现的4 600万元。
然后我公司用从子公司分配来的利润6 580万元全部在2013年11月再向外方分红。按财税[2008]1号文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之后向外方分配的,也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故我子公司向外方股东分配的2 820万元(9 400×30%)中的1 380万元是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请问:我公司向外方分红的6 580万元中,是否可以就来源于2008年1月1日前已实现的未分配利润而在后期分配的3 22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获取的子公司6 580万元投资收益是你公司今年取得的收益,而不是2008年之前的留存收益,因此不享受相应的免征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042. 我公司员工的员工餐费每月在工资里面扣除。即员工在公司食堂吃饭,每月公司在员工工资里面将相应的餐费扣除后发工资。请问,计算个税的时候扣除的餐费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例如:某员工某月工资4 000元,应扣餐费300元,不考虑社保和公积金等其他因素,那么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是以4 000元还是3 700元(4 000-300)作为计税基数?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⑤保险赔款;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除了以上所得外,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中包含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的应征税)也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贵公司的情况,300元的餐费不属于以上的税法规定项目,因此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按4 0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43. 客户选房后交定金2万元,根据协议约定7日内签购房合同,客户超7日退房违约,开发商从该定金中扣除2 000元的违约金是否应交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因此,开发商应将收到的2 000元违约金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044. 我公司2013年买了块地,用来建造商务楼出租,2013年7月底交完土地费和契税,但一直未办理土地证,因此没有摊销,一直挂在预付账款里。2014年4月份才办理土地证,上面注明使用期限是2013年8月至2063年8月。请问是不是先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把2013年度未摊销的全部做进去?剩下的2014年前几个月的是否可以补摊销?另外,摊销是否应记入“在建工程”科目,然后与地面建筑物一起转入固定资产?这个是不是投资性房地产?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贵公司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建造商务楼出租,那么购入的土地使用权不应摊销。当建造工程开始时,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完工后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045. 我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销售产品的方式有转厂/内销和直接出口,转厂送货金额需依据公式作进项转出,转厂进项转出=本月进项税额×本月转厂金额/总销售金额。因转厂客户并不是送一批货就作转厂处理,而是一个月或两个月的送货对账后作一次转厂。因没有转厂就没有报关单,以前是等到报关单来了再作销售收入。现国税要求我们当月申报增值税时转厂送货产品,要以当月实际送货单作为转厂销售金额,同时作进项转出。但是这样一来我们增值税申报表里的免税出口额,就与免抵退里的免税出口额不一样了,这样行吗?(免抵退系统里的免税出口额只能按报关单输入)。
答:根据相关规定,转厂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转厂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项税金需按转厂比例计算转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转厂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转厂出口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因此税务机关的要求没有问题。贵公司可以与客户协商将每一批都作转厂处理。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会教研室  王建安   蔡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