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7 期
总第 683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4 问题解答之四

作  者
王建安 蔡雪晴

作者单位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会教研室

摘  要

028. 请教建筑企业税收问题:
(1)挂靠税金的处理:收取挂靠费的建筑公司,挂靠费是否不在账面上反映,而是相当于自营方式,在应付给挂靠方的工程费中抵减呢?
(2)项目部的核算,是归项目部所在地的分公司汇总核算,还是直接归总公司汇总核算?分公司独立核算且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分公司在所属的税务局是否可以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所得税就在临时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交吗?和总公司所得税还有关系吗?
答: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实际已构成建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再另外缴纳税收。因此,应以建筑公司为纳税人,对挂靠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征营业税,管理费不宜重复计税;如建筑公司只收取管理费,收入不全额入账,不开具发票,则对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2)项目部的核算汇总在哪一级,要看贵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分公司也是纳税人,当然可以开外管证。
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所得税在分公司机构所在地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到总公司。

029. 母公司A持有子公司B 100%股权,其中有部分以房屋进行实物出资,但在出资期限内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是否认为出资不到位而自动减资?
如果是这样,而B公司已持有固定资产原值2 000,并已计提折旧200,对于这样减资,母公司A和子公司B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 (1)一般情况下,如果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且该房屋确实为B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则还是建议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以消除该瑕疵。此时不会认为是自动减资。
如果该房屋存在瑕疵(如被设定担保、过户存在障碍等),则母公司也可以选择以现金置换该项瑕疵出资。如果既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也不能以其他方式补足该出资,则应进行减资处理。
(2)如果进行减资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母公司A的分录是:借:固定资产1 800;贷:长期股权投资1 800。
子公司B的分录是:借:固定资产清理1 800,累计折旧200;贷:固定资产2 000。借:实收资本2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1 800,资本公积200。

030. 甲、乙两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由甲主导,在甲下设分公司A,约定利润按比例2∶1分成。A尚在开发前期,权益科目仅一项:未分配利润(1 000万元)。现在乙要求退出,双方协商由甲付给乙5 000万元,作价依据是该项目预计利润中乙按比例应享有的部分。
请问:(1)如何看待这笔交易的实质,是甲收购乙的股份?还是A向乙提前分配利润,而由甲代付?
(2)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1)如果以后不管A分公司开发项目的利润实现情况如何,乙方现在取得5 000万元后都不再享有项目的权利和任何其他付出经济资源的义务,那这个事项就不是提前分配利润。而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没有实现的利润不能分配,因此不存在提前分配的问题。
这笔交易的实质可以看作甲收购乙在合作项目中的份额。
(2)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出资时记入负债类科目的,则偿还金额超出该负债原账面价值的部分视为筹资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

031. 我公司由两位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已经经营一年,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有第三方自愿入股。目前公司实收资本为80万元,无负债,前两位股东欲以100万元作价,卖35%的股份给第三方,第三方需投入35万元,那我公司收到35万元现金后怎么处理呢?资产负债表上是否按100万元列实收资本?
答: 根据协议,新入股的第三方获得35%的股权,那么第三方应获得的实收资本金额是:80×35%=28(万元)。另外的7万元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由于贵公司没有增资,那么实收资本总额应该还是80万元,同时应该调整实收资本中的各股东明细账。032. 关于贷款列报的问题。A单位以抵押方式从B银行取得2 000万元贷款,利率6%。然后A用2 000万元贷款办理定期存单,质押给B银行取得2 000万元贷款,利率6%。A单位报表只将第一笔2 000万元贷款列示在短期借款中,第二笔2 000万元贷款列示在其他应付款中。
请教:该业务应如何在报表中列报?
答: A单位从B银行分别取得了两笔2 000万元的借款资金,只是分属于抵押和质押。由于A单位被占用的信贷额度是4 000万元,列为“其他应付款”不能体现第二笔2 000万元贷款的实质,建议全部列为借款。

033. A公司拟在外地设立一个新的子公司B,由于B尚在筹建,就以A公司的名义和C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新建的厂房),约定了以下条款:①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每年上浮3.5%。②在租赁期限内,双方可以协商终止该合同,但终止合同的一方要赔偿对方损失。③租赁期限满,厂房的所有权不转移,A公司也没有购买选择权。
子公司B公司成立后,A、B、C三家公司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由B公司承受原合同下A公司的一切权利义务,并约定以原来的20年租赁合同为总合同,B公司与C公司每年签订一份一年期新合同,合同其他条款不变。次年,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新的一年期租赁合同。
现在有以下几个问题:①B公司能否认定该租赁为融资租赁?②在签订一份新的一年期合同后,B公司应如何处理,是按照经营租赁在20年的租赁期限内以直线法确认租赁费用?还是单独管理一年一签的合同,不考虑直线法20年分摊的影响?
答: (1)经营租赁是—项可撤销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则不得随意撤销。如果该20年租约可以在中途协商终止,则不能判断为融资租赁。
(2)B公司处理时,要考虑每年一签的合同与原先的20年租约的关系。如果该20年租约有效,则应把这些一年一签的租约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反之,如果原20年租约失效,新租约之间没有直接关联的,则各租约之间互相独立,不作为一个整体按直线法分摊租金。

034. 我公司是一家合资企业,2004年成立,股东分别为某香港企业(持股80%)和某中国自然人(持股20%),自然人股东在企业任职,香港企业与自然人股东存在一定的关联方关系。
由于企业从成立起一直没有派发股东红利,2012年底,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自然人股东在税后利润里派发200万元的红利,并按规定申报了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香港法人股东未派发股东红利。
近期,税务机关对我单位进行了检查,提出:企业派发股东红利必须针对所有股东,不能仅对自然人派发红利,而不对法人派发股东红利。税务机关认为:这份200万元的红利应该视为年终奖励,应按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企业在利用税率差偷税。
请问:我们企业的行为有何不妥之处?税务机关的观点对吗?
答: 由于贵公司是一家合资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贵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很明显不符合上述原则,同时这种分配方案影响了国家税收利益,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035. 我公司下属子公司A(独立法人单位)欠其他公司1 500万元,经法院判决,A公司将所属一块商业地块(约5亩)作价1 500万元抵给了对方,请问A公司须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吗?
答: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由上可知,A公司用商业地块抵偿债务,属于有偿转让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036. 公司总经理去法国参加会展,回来时拿了很多法国的收据报账,请问这种收据可以入账么?税务机关查账和集团审计会不会有问题?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的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