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9 期
总第 671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货核算规定的完善建议

作  者
林志新 丁 利 赵 巍

作者单位
空军勤务学院航空军需系

摘  要

为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笔者在拜读学习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发现存货核算规定还存在不少问题,值得商榷,现提出完善建议,恳请同行们批评指正。
一、应明确事业单位一般纳税人购入不明用途材料怎样核算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1301号“存货”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三项第(二)款第1小点中明确了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的核算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材料时往往也存在不能明确材料用途的情况。这时如何进行核算,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未作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在购入不明用途材料时,先视同购入非自用材料进行处理,待明确用途后,再进行相应处理:如果是非自用的,不需进行账务处理;如果是自用的,将之前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记入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之中。
二、应增添委托加工存货的核算规定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1301号“存货”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三项第(二)款第2小点中明确了自行加工存货的核算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往往也会发生委托外单位加工存货的经济行为,如何进行核算?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应增添委托加工存货的核算规定。
笔者建议,为区分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的不同,在“存货”会计科目下设置“委托加工生产成本”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相应地,自行加工存货应通过“自行加工生产成本”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具体核算规定为:委托加工存货发出时,借:存货——委托加工生产成本;贷:存货——某存货。委托加工的存货在加工过程中发生加工费用等时,借:存货——委托加工生产成本;贷:银行存款等。完成委托加工的存货收回验收入库时,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借:存货;贷:存货——委托加工生产成本。
三、应通过“待处理资产损溢”科目进行盘盈存货的核算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1301号“存货”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项第(一)款中规定:盘盈的存货,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存货”科目,贷:“其他收入”科目。笔者认为,这种核算规定没有通过“待处理资产损溢”科目,不符合财产清查核算的处理程序,应该进行调整。因此建议修改为:盘盈的存货,转入待处理资产损溢时,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存货”科目,贷记“待处理资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予以处理时,按照“待处理资产损溢”科目的相应余额,借记“待处理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