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7 期
总第 659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对增值税价税合并收取的一点异议

作  者
王炳荣

作者单位
东营职业学院会计学院

摘  要
一、对增值税价税合并收取的异议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通用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从上面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计算是由卖方向买方收取销项税额再扣除卖方已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额,很好地体现了增值税能够避免重复征税的特点。但是笔者以为逐环节计算抵扣的方法从原理上讲是可行的,但是价税合并收取并不合理,理由如下: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后,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分别列示,但是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却是价税的合并统一数。即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要向销售方支付增值税,销售方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的进项税额。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这一计算公式,以及“增值额是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的理论依据,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过程中实现了价值的增值,就应该由销售方负担并缴纳增值税。而实际上销售方并未负担一点增值税,相反,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增值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却变成了销售方的利润。这完全有悖于增值税就“增值额征税”的初衷,是非常不合理的。不仅如此,最终增值税被完全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
二、解决增值税价税合并收取的问题
建议对现在实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款方式进行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逐环节扣税的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必须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取款项进行改革,谁实现了“增值”谁就负担纳税义务,使“增值额”与“应纳税额”名副其实相一致,真正实现让利于民。
改革的具体思路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仍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只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销售额收取应税价款,即不含税收入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税额作为销售方计算应纳税额时的销项税额。购货方或者劳务接收方依然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税款的抵扣,并有权拒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也不得采用价税合并定价统一收取的方式。
这样,购销双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然具有证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作用,起到了逐环节抵扣进项税的作用,不同的是销项税额不是来自购买方而是销售方,真正实现了“增值”与“负税”的统一。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其支付的只是商品的价款,从而大大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