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7 期
总第 659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3问题解答之四(028 ~ 035)

摘  要

 

 

 

 

 

      028. 客户2月份开给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了,可对方打电话来说开错了,就在电脑里把发票作废了,让我公司把发票退给他们。请问这种情况该怎样处理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第二十条中规定的作废条件为: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综上可知,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需要退回的,需要由购货方到主管税务部门开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之后将其中一联交给销货方(开票方),销货方凭此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冲减当期销售,之后再开具新的发票。

      029. 我公司与某企业签订租房协议,协议规定租期5年,每提前1年解除合同的支付对方10万元违约金,现某企业要求与我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并赔偿我公司30万元违约金。请问:我公司取得的上述违约金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房产税?
      答: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的。企业取得赔偿金不涉及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该违约赔偿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

      030. 我公司为一家服装企业。我公司自己购买面辅料设计制作样衣,有时候也会请别的加工厂为我们打版、设计制作样衣,对方公司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并开具纸样发票。服装款式确定后,我公司将委托一些厂商进行批量生产,对方收取加工费并开具服装发票。
      也就是说,我公司自己没有生产线,并不生产成衣,只是做几件样衣,成衣的批量生产均是委托加工。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将所购面辅料先记入原材料,然后再直接记入费用?纸样、样衣费用记入什么科目合适?
      答:由于贵公司的服装生产均是委托加工,因此外购面料辅料时,应先记入“原材料”科目: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
      发出材料委托加工时:借:委托加工物资;贷:原材料。
      委托外单位打版、设计制作样衣,支付的纸样、样衣费用,应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借:委托加工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贷:银行存款。

      031.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本月收到停薪留职职工交来的2011 ~ 2012年的养老保险金17 000元,应如何处理?
      答:这属于企业的代收款项,直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金)”科目来核算。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金)”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032. 一家运输公司于12月1日执行“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该公司有许多合同签订到年底即12月31日,那么,这些合同所收款项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第三条规定,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而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财税[2012]71号文件和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营改增”时间点之前收到的款项应缴纳营业税,之后收到的款项应缴纳增值税。贵公司“营改增”执行时间为12月1日,则12月1日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并收取款项(包含以前月份的款项)的,应缴纳增值税。

      033. 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作废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已经不能作废了,只能开红字发票冲销。
      (1)如果发票已经进行认证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2)如果发票没有进行认证操作,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第三条执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034. 我公司为运输企业,公司将顶账来的5 000吨钢材销售给了某异地企业。依据合同规定,我公司负责送货上门,合计价款250万元。请问:运输企业销售钢材需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由于运输企业不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因此运输企业销售钢材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如果是在“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运输企业,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规定:“(一)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①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③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据此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运输企业销售钢材应当缴纳增值税。

      035. 随货赠送和无偿赠送有何区别?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即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做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随货赠送”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而“无偿赠送”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第二,“随货赠送”,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实际工作中,“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①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②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为保护商业秘密,赠品价值可以不注明;③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对于“无偿赠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
      (2)在账务处理方面,“随货赠送”应按照正常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而“无偿赠送”应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会教研室  蔡雪晴   王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