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3 问题解答之二(008 ~018)

作  者
王建安 曹水林

摘  要

      008. 我们公司生产胶合板,经常会把生产的产成品在出货的时候用作包装物,就是把一种产成品放在要出货的产成品上做包装用,请问当作包装用的产成品应当算当月生产产成品的生产成本,还是做“营业费用——包装物”核算?
      答:如产成品当作包装物来用,将其成本直接计入费用即可,计入费用的金额以该产成品的成本为准。

      009. 营改增后收到非营改增试点的成本票,该如何入账?我公司在税务局备案,可以差额缴税。现有一笔业务,我公司开给客户收入发票含税1 000元,税率为6%,若收到成本票500元为增税专用发票,300元为非营改增试点普通发票,请问该如何入账,如何进行收入和成本的确认?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